反对代孕合法化-女权主义视角下的维罗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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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4648 | 回复6 | 2024-3-18 11: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维罗纳原则(Verona principles)是在全球范围内组织代孕的新尝试(2022年9月14日)-从女权主义角度详细分析维罗纳原则91喜来宝站长翻译整理。
反对代孕合法化-女权主义视角.jpg
维罗纳原则的内容纲要
  • 原则 1:人的尊严
  • 原则 2 至 5:儿童的基本权利
  • 原则 6:儿童的最大利益
  • 原则 7:代孕同意
  • 原则 8:预期父母的同意
  • 原则 9:提供人类生殖材料者的同意
  • 原则 10:法定亲子关系和父母责任
  • 原则 11:保护身份和查询来源
  • 原则 12 和 13:出生通知、登记和证明以及避免无国籍状态
  • 原则 14:防止和禁止买卖、剥削和贩卖儿童
  • 原则 15 和 16 财务条例
  • 原则 17:应对代孕安排中出现的意外情况
  • 原则 17 似乎要求各国在代孕情况下发生突然和意外事件时采取特殊措施。
  • 原则 18:国家、地区和地方当局之间的合作

结论
2021年3月,非政府组织国际社会服务社(ISS)公布了《维罗纳原则》( Verona Principles)。这份声称保护代孕母亲所生子女权利的文件,实际上是一份列出了希望开放代孕的国家应遵循的代孕规则的文件。

代孕是一种社会行为,包括有偿的商业代孕或无偿招募一名妇女进行代孕(利他代孕,无论是否提供自己的卵细胞),目的是将所生子女交给一个或多个希望被指定为孩子父母的人,我们称之为 "委托父母"。

在分析原则本身之前,这里有一些初步的看法:
这种提法表明,代孕是一个广泛存在的事实,它是可以获得的,在公众或政治家的心中,这等同于认为它是被接受的,甚至是合法的,并消除了对它的质疑。然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并不接受代孕,并希望生活在一个没有代孕的世界里。

这篇文章的作者忽视了这一情况,从技术官僚的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而没有将其重新置于广义的人权框架内,因为这样做会暴露其荒谬性。但是,他们的做法马上就发现了自己的局限性:虽然他们认为代孕是理所当然的,但他们却声称要"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现在,如果代孕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和权利,以至于他们应该受到保护,那么这种做法就应该受到压制和废除,而不是加以改进,但这一矛盾似乎并没有给他们带来太大的挑战。

《维罗纳原则》文本序言说 "各国有义务维护通过代孕出生的儿童的权利"。根据国际法,各国有义务维护所有儿童的权利,而不是那些通过代孕出生的儿童。所有出生的儿童都是法律和人权的主体,不分种族、民族、性别或任何其他条件。

那么,为什么要制定一个专门的文本来鼓励各国确保保护这些儿童的权利呢?该文本多次指出,通过代孕出生的儿童不应因其通过代孕出生而受到歧视。然而,该文本制定了保护这些儿童的规则[1],而已经有许多国际法文本无一例外地保护所有儿童的权利。如果儿童的权利已经受到保护,那么这个文本就毫无意义。很显然,它还隐藏着另一个目标:在全世界范围内规范代孕。

还应该指出的是,在这个文本中,作为海牙会议专家组(Hague Conference’s group of experts)正在起草的议定书,所采取的方法等同于将儿童权利与妇女权利对立起来。其理由如下: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名,代孕这种侵犯妇女权利、个人自由、健康、尊严以及男女平等的做法必须受到管制。

这一文案造成了权利冲突,而起草者却做出了有利于一方而不利于另一方的仲裁。权利冲突从来都不是这样解决的,而总是以不损害任何一方的方式解决。此外,儿童权利和妇女权利是不可分割的,两者不能对立,也没有等级高下之分。不能为了突出儿童权利而忽视妇女权利。在代孕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为妇女/代孕母亲的权利与胎儿的权利有着内在的联系。

原则 1:人的尊严

我们今天所熟知的 "人的尊严 "这一概念,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纳粹政权犯下滔天罪行之后出现的。随后,这一概念开始出现在国际文件中,如1944年5月10日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目标和宗旨的《费城宣言》、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公民权利和经济权利公约》。它还出现在国家法律中,特别是1949年德国法律和1947年意大利宪法中。
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这意味着它不能被取消,个人也不能放弃人的尊严。人的尊严是一种超越人的东西,它不可阻挡地栖息在人的身上。

在这方面,有一个例子很有启发性。法国非常有名的 "抛掷侏儒 "事件,利用一个身体残疾的人作为抛射物,挑战了人的尊严的概念,并使其得到了重申。1995年,"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Etat,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宣布,该表演违反了人类尊严,因此同意了之前主张禁止该表演的公共机构的意见[2]。表演的组织者是一个侏儒,也就是"抛掷"的对象,他非常愿意并表示希望继续表演。

尽管他表示同意,但尊重人的尊严的权利还是占了上风。此外,如果认为侏儒本人的同意会给人的尊严原则蒙上阴影,那么我们就会把单个人的利益置于整个类别的羞辱之上。该侏儒援引的事实是,这个节目为他提供了薪水,因此他从中获得了经济利益。在我们看来,这是一个加重而不是减轻处罚的理由。人的尊严必须置于商业领域之外。

同样的推理也适用于代孕。这种做法损害了人的尊严,使妇女沦为被人利用的对象,只是为了满足其他人生儿育女的愿望。妇女失去了对自己身体的控制,被剥夺了所有权利。只有委托父母和签约医生才能做出决定。这显然侵犯了人的尊严,正如上述例子所示,同意这一事实并不能证明侵犯人的尊严是正当的。尊严是不能放弃的,即使有人希望放弃自身尊严。

在欧洲,死刑已被废除,并被认为是一种侵犯人的尊严的做法。对于那些宁死也不愿在监狱中度过一生的囚犯,我们是否会接受国家对其执行死刑的规定呢?答案是否定的。如果有些人同意被奴役,我们会接受奴役吗?不会。

代孕也应适用同样的推理。尽管有关妇女表示同意,但这种做法本身有违人类尊严,因此必须禁止。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UNHCR)将人的尊严定义为 :"所有人作为个人和社会主体的权利,具有我们的特性,仅仅因为我们是人而受到重视"。
此外,"尊严还意味着做自己和感到充实的权利,这体现在选择职业、表达自己的想法和尊重他人的可能性上。侮辱性待遇、各种歧视或不平等都与尊严背道而驰。

维罗纳原则"在其第一条"原则"中提出了人的尊严,但没有对儿童尊严做出任何定义。这第一条"原则"只提到了一些国际文件,这些文件规定了违反公共秩序的做法和对待儿童的限制。出生时的儿童,无论其出生方式如何,都"事实上"享有与儿童有关的所有权利和保护。

那么妇女的尊严呢?该 "原则"是指代孕母亲的人格尊严,生母的人格尊严从未提及,而代孕从受孕和产前情况来看,本质上就违背了人格尊严。

第 1.3 点 "买卖、贩卖和剥削儿童是对人的尊严的侵犯,剥夺了儿童的独立权利"。甚至承认代孕合同可能带来危险。《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 2(a)条将买卖儿童定义为"一个人或一群人将儿童交给另一个人或一群人以换取报酬或任何其他代价的任何行为或交易"。起草者将应禁止的不良做法与应界定的良好做法区分开来,这种偏见纯粹是一种与现实不符的思维观点。

事实上,这种做法本身,无论其方式如何,都是"创造"一个人,以满足某些人成为父母的愿望:即出售一个人的生产和亲子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根本就没有必要区分什么是好的做法,什么是坏的做法。

通过代孕出生的孩子是根据合同出生的。我们认为,通过合同出生这一事实有悖于人的尊严。

第 1.7 点 提到,采用代孕的可能性可能会使人产生一种错误的想法,认为存在着对子女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并不存在。这里有三点需要说明:
  • “维罗纳原则”的起草者声称不存在子女权。这是事实,但正是这种对孩子权利的社会建构才产生了需求,从而形成了代孕市场。委托父母在订购孩子时,会觉得他们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就像他们在宜家订购和组装一件家具一样。
  • 一旦代孕成为可能且可以获得,潜在的父母们就会产生拥有孩子的权利感。一旦有了这种可能性,国家就无法控制个人的感受。一方面否认存在生育权,另一方面又提供购买的机会,这是矛盾的,不切实际的。
  • 在新自由主义思想中,这种愿望一旦可以实现,就会成为一种权利。但愿望,即使是合法的愿望,也不是权利。如果是通过对妇女及其身体的生殖剥削来实现,那就更不是权利了。满足欲望的限度在于暴力、使用、剥削、侵犯人的尊严等,因为这涉及到另一个人。

“维罗纳原则”的作者认为代孕是一种既成事实,并建议列出能够避免其有害后果的规则。一旦完成了妊娠过程,再对代孕的后果采取行动就为时已晚,这只会使代孕合法化,而不会解决根本问题,只是试图修修补补而已。必须从根本上采取行动,努力废除代孕。

原则2至5:儿童的基本权利

原则 2 至 5 列出了儿童作为独立个体的基本权利、健康权、不受歧视权等。这些"原则"只是列出了已经受到《儿童权利国际公约》充分保护的权利。

原则 2:"在需要确定儿童出生后最大利益的情况下,儿童的权利应由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主管当局独立代表"。这意味着委托父母实际上并不是儿童的父母,因为儿童的利益一般由其父母代表。显然,该文本的作者在试图协调儿童权利与委托人(委托父母)的利益时遇到了许多困难。

原则 5 "代孕前的保护"提到了财务安排。这意味着商业代孕并没有被排除在外,而且该文本的作者认为商业代孕是可以接受的。

此外,虽然该原则旨在详细说明代孕前的保护"规则",但没有提及代孕母亲所承担的风险,在这个问题上只字未提客户,充其量也就是孩子的问题。

原则 6:孩子的最大利益

首先应该指出的是,把孩子当作商品来买卖并不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成为买卖的对象不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UNCRC)指出,儿童最好不要与父母分离[3] 。那么,在代孕的情况下,如何考虑保护儿童的最大利益呢?孩子是合同的标的物,制造孩子的目的是为了让孩子在出生时与母亲分离。

应该指出的是,代孕和领养是按照对立统一的原则运作的。收养是将已出生儿童的亲子关系转移给养父母。这里的问题是为他们找到一个家庭,因为他们的亲生父母已经放弃抚养他们,无法照顾他们。在这种情况下,社区将负责照顾他们,并在遵守《儿童权利国际公约》[4] 的前提下,在法律框架内将他们委托给养父母。

代孕则完全不同,委托父母在律师和代孕专业机构的协助下或不在协助下,决定通过一名妇女创造一个孩子,他们将招募并引导这名妇女怀孕,目的是在孩子出生时,为了他们的利益,让这名妇女与孩子分离。委托父母的亲子关系总是在受孕[5] 前通过合同商定的,根据《国际儿童权利公约》,这种做法被视为等同于贩卖儿童。

因此,代孕导致了儿童与生母(即代孕母亲)的野蛮分离,[6]违反了《儿童权利国际公约》关于不得使儿童与父母分离的建议,而收养只是对现有分离状况的补救。

此外,该原则中还有一句话不清楚。它说,一般来说,至少有一个有血缘关系的父母符合儿童的利益。这种未经证实的说法没有任何依据。但这也是一种软弱无力的表述,可以有两种解释:
  • 第一种解释是,可以同时捐献配子("捐卵“和 "捐精”)。在这种情况下,这实际上是购买一个孩子,因为孩子是完全由第三方提供的遗传物质创造的,然后移植到代孕母亲的子宫中,当然这一切都是有偿的。
  • 第二种可能的解释是,如果认为代孕母亲及其配偶都与孩子没有遗传关系(因为他们没有提供配子),那么将他们视为孩子的父母就不符合孩子的利益。

原则 7:代孕同意

这项原则是唯一一项涉及代孕母亲职能的原则,它不是对代孕母亲的处境进行反思,而是阐明必须对她们施加的一些限制,无论后果如何,并以满足孩子的权利为最高目标,而孩子的权利实际上高于代孕母亲的权利。
原则 7.1: 原则 7.1:"代孕母亲必须能够在知情的情况下独立做出决定,而不被利用或强迫"。

原则 7.1:"代孕母亲必须能够在不被剥削或胁迫的情况下做出独立和知情的决定"。

把责任推给代孕母亲是不可接受的,因为代孕妇女是所有相关方中最脆弱的。不应由剥削的受害者来保护自己免受剥削。

同样,该文本也忽视了生殖剥削贸易赖以生存的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在后大流行病(COVID19)时代,性别不平等、贫困女性化、妇女人权倒退、重整父权制和资本主义新自由主义霸权等问题更加突出。

妇女缺乏选择和机会,她们被排斥在资本和权力领域之外,沦为失业者,在抚养自己的孩子和帮助自己的长辈方面缺乏支持,缺乏改善她们生活条件的公共政策。女性社会化的牺牲、放弃和奉献的价值观以及满足他人欲望的价值观,这些构成了迫使妇女将自己的生殖器官投入市场的背景。在这种社会框架下,如果不以某种方式附加条件,就谈不上同意和完全自由。

此外,还需要考虑另一个因素:双方之间的不平衡。国家生命科学与健康伦理咨询委员会在2010年4月10日的第110号意见中指出:"在所有代孕合法化的国家中,我们都发现父母的社会背景高于妊娠代孕母亲"[7]。

当双方之间存在如此巨大的不平衡时,就不存在公平的环境。这样就谈不上孕妇的自由和知情同意了。当然,提供信息是代孕母亲表示合法同意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由于存在着严重的社会和性别不平等,有一定需求的妇女即使在被告知某些风险之后,也会接受合同的条件和对其身心健康的损害。

原则 8:预期父母的同意

该原则规定了受委托父母的责任并列举了他们的义务。令人吃惊的是,没有任何规定要求父母了解代孕母亲所承担的风险。因此,他们应该在不完全了解代孕母亲的潜在健康风险的情况下表示同意。代孕本身有较高的产科并发症发生率,如:妊娠糖尿病、高血压、先兆子痫、前置胎盘、低出生体重和早产、产后出血等等。此外,代孕母亲还要接受一系列医疗程序,以满足委托父母的要求,这有可能损害她们的健康:为最大限度地提高成功率而大量用药(如使用抗生素、激素)、激素刺激的副作用、对妊娠的干扰性监测(如不必要的子宫超声波检查和羊膜穿刺术)、不必要的剖腹产、选择性胚胎减少或双胎妊娠[8]。

代孕母亲再次退居第三位。首先是委托方父母的利益,然后是儿童的利益,最后才是参与手术的代孕母亲的利益。这是不可接受的。代孕母亲的权利不可能比可能还未出生、甚至还未受孕的孩子的权利更不重要。

还必须指出的是,该原则的最后一点规定:"为了孩子的利益,预期父母和孩子应有适当的机会了解代孕母亲、其直系亲属及其社区"。这等于承认了代孕母亲与孩子之间建立的纽带的重要性。为了让孩子认识自己的生母,却要让孩子与生母突然分离,这种做法是荒谬的。为什么要为了满足一两个人的欲望而给孩子和代孕母亲这两个人造成如此大的痛苦呢?

政府当然无权决定孩子未来与这位怀胎九个月的生母之间的关系,委托父母更无权决定。然而,无论如何,这项规定都使参与代孕过程的每个人,尤其是代孕母亲的生活非常困难,因为她被要求决定是否以及如何与她所生的孩子保持联系。

原则 9:提供人类生殖材料者的同意

这一原则体现在配子提供者(例如捐卵者或者捐精者)的同意书中。
根据该文本的规定,没有任何条款告知精子捐献者与卵细胞捐献有关的风险,或限制取得卵细胞数量的必要性。

原则 10:法定亲子关系和父母责任

文本规定了母亲的思考期,在孩子出生后,她有权在一段思考期内决定是否留下孩子。但是,如果母亲不放弃亲子权,则由法院根据孩子的最大利益做出决定。因此,生下孩子的母亲如果撤销同意或不确认同意将亲子关系转移给担保父母,则其保留孩子的权利必须由法院进行评估。
因此,这本身并不是一个反思期。法官没有必要对生母是否有权转移亲子关系做出裁决。如果生身母亲不能自由处置这种权利,又何必赋予她这种权利呢?

原则 11:保护身份和了解身世

关于未成年人,该文件指出,必须尊重他们的人权,即了解自己的出身和身份、得到父母的照顾(通常由买方男性照顾,买方通常提供精子,这足以证明他是父亲)以及在被遗弃或出现亲子关系和国籍问题时受到保护的权利。这也是不同司法管辖区在发生此类情况时努力做到的,也是泰国、尼泊尔、柬埔寨、俄罗斯禁止外国人全部或部分使用代孕的原因。
原则 12 和 13 分别涉及出生通知、登记和证明以及避免无国籍状态。
这两段主要规定了各国为确保通过代孕出生的儿童获得国籍而应实施的程序。

现实情况是,在大多数国家,这一问题现已得到解决。

原则 14:预防和禁止买卖、剥削和贩运儿童
这项原则也许最清楚地表明了文本背后的矛盾。它表明作者们在试图证明代孕不能等同于买卖儿童方面遇到了多大的困难。

在国际法中,买卖儿童有三个标准:付款、转让和交换。因此,就代孕而言,这是一个支付受委托父母的份额以换取婴儿和与之相关的亲子关系的问题。

作者指出,"如果无法可靠地将妊娠服务费与非法转让子女的费用分开,各国应禁止商业代孕"。这意味着在某些条件下,有可能将两者分开。然而,联合国特别报告员自己的2018年报告指出,商业代孕中买方总是同时为孩子的分娩和孩子的父母权和亲子权的转移支付费用;如果没有这种分娩,他们绝不会签订这种协议,也不会在没有得到孩子的情况下向代孕母亲支付费用。代孕中委托父母不会雇佣一名妇女怀孕,看着她的肚子长大,然后祝贺她生下孩子。无论是商业代孕还是所谓的利他代孕,他们都签署了一份分娩合同,这意味着妇女将怀胎十月。

孩子的转让与付款是不可能分开的。委托父母只为"妊娠服务"付费是不可想象的。他们付钱是为了带着孩子回家,这一点不容争辩。把付款和孩子的转移分开纯粹是法律上的虚构,是一种幌子,是为了避免代孕被认为是一种犯罪行为而制造的噱头。

原则 15 和 16 财务细则

这些原则规定了财务事项和中介机构的作用/地位,即市场。

与第 14.11 条一样,这些条款涉及中介机构的监管(合法化)。这些段落为儿童市场参与者、中介机构或任何其他服务提供者的运作提供了一个框架。这是自由主义的顶峰:以一人或多人欲望的名义买卖人口。

原则 17:对代孕安排的意外情况做出反应,要求各国在代孕过程中发生突发意外事件时采取特殊措施。

第 17.3 条指出,在出现非法行为的情况下,必须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这一点可以被理解为鼓励承认那些违反法律(以及"维罗纳原则"本身)购买儿童的人是儿童的父母。在这里,我们又遇到了代孕的一个难题。这种推理可能会走得很远。其结果就是我们今天甚至在法国看到的自相矛盾的情况。委托代孕父母违反了法国禁止代孕的法律,到国外寻找代孕母亲,然后带着孩子返回法国而不受惩罚。

原则 18:国家、地区和地方政府当局之间的合作

该原则试图制定规则,使各国能够开展合作,尽量减少法律和规则冲突情况。从整个文本中可以明显看出,起草者必须考虑到世界上有些国家禁止并强烈反对这种做法。为了掩盖这一事实,起草者提到了这些国家,以维持“维罗纳原则”文本不支持代孕做法的假象。
第 18.3 点指出,允许代孕的国家应限制有代孕意愿的父母使用这种做法,但没有具体说明这些国家是否需要就此问题制定明确的法律,或者它们容忍这种做法就足够了。

另一方面,第 18.5 条要求各国禁止“代孕机构”在禁止代孕的国家做广告,但在既不禁止也不合法的国家则不禁止。

这两条的结合表明,该文本背后的理念是促进代孕市场的发展。作者将自己限制在最低限度,只排除了两种情况:明令禁止代孕的国家的国民不能在第三国进行代孕,以及代孕机构不能在禁止代孕的国家推广自己的服务。鉴于世界上明令禁止代孕的国家为数不多,这样的格局显然继续有利于代孕市场。

此外,第 18.5 点如果适用,会造成客观上的歧视。文本中规定,各国应要求作为私法行为主体的代孕机构不得接受来自禁止代孕国家的客户。代孕机构必须以客户的原籍或居住地为由拒绝客户。这种基于原籍的区别对待(歧视)在阐述法律原则的文本中是意料之外的。

无论人们认为这些机构的活动是商业性的,还是错误地认为是医疗性的,都不能提倡歧视。诚然,某些代孕机构已经存在歧视,例如基于客户的性取向或婚姻状况的歧视,但令人难以想象的是,这种煽动歧视的行为会出自最高级别的国际组织。

最后这一点再次显示了该文本的不连贯、虚伪和荒谬。本着想要"规范"一种有悖于妇女和儿童的人格尊严及其权利的做法的精神,一种歧视制度将会出台。

结论
总之,该文本的句子晦涩难懂,不过是又一次试图规范代孕行为的尝试。这些原则并没有正视代孕的真实情况,了解代孕的现实,并寻求废除代孕,而是追随当今世界的新自由主义潮流,再一次惩罚和鄙视全世界的妇女。

[1] 《儿童权利国际公约》,1989年,现已获196个国家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0年5月25日,现已获177个国家批准。

[2] https://www.legifrance.gouv.fr/ceta/id/CETATEXT000007877723/

[3] 《儿童权利公约》第9条儿童权利公约》第9条:"缔约国应确保不违背儿童父母的意愿使儿童与父母分离,除非主管当局根据适用的法律和程序,经司法审查后,决定这种分离是儿童的最大利益所必需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父母虐待或忽视子女,或父母分居,需要就子女的居住地做出决定时,这种决定可能是必要的。

[4] 《儿童权利公约》第21条:
  • (a) 确保只有主管机关才批准领养儿童,而主管机关须按照适用的法律和程序。并根据个别个案中所得的一切可靠资料,核实就儿童相对于其父母、亲属和法定监护人的地位而言,领养是允许的。并在适当情况下,核实有关人士在获得必要的指导后,已对领养表示知情的同意;
  • (b) 承认如果儿童不能被安置在寄养或收养家庭,或不能在原籍国得到适当照料,可考虑将跨国收养作为为儿童提供必要照料的替代手段
  • (d) 採取一切适当措施,以确保在跨国领养的情况 下,儿童的交托不会令负责该儿童的人获得不当的经济利益

[5] 尽管在某些司法管辖区,有一种法律形式使出生后的这种转移正规化(出生后父母令,Post-birth Order)、

[6] 无论其遗传母亲是否

[7] https://www.ccne-ethique.fr/site ... ations/avis_110.pdf

[8] 代孕的健康风险已被大量研究记录在案: Donchin, Reproductive tourism; Deharo, Madanamoothoo, Is International Surrogacy the Lark's Glimmer, 365-366; Igreja, Surrogacy: Igreja, Surrogacy: Challenges and Ambiguities, 9; Taye, John Dewey's Ethics, 50; Simopoulou et al, Risks in Surrogacy; Barn, Lessons From Commercial Surrogacy.

站长认为代孕应该符合文明社会基本的价值观,不违背道德人伦和人道主义精神,并把儿童权益放在首要的地位。
原文地址:THE VERONA PRINCIPLES ARE A NEW ATTEMPT TO ORGANISE SURROGACY GLOBA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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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爱越孤单 | 2024-3-18 17:46:50 | 显示全部楼层
站长牛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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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恽 | 2024-3-19 16:35:31 | 显示全部楼层
91喜来宝真是个神奇的网站。代孕主题,又时不时的发一些反对代孕的文章。
站长你到底要闹哪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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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at | 2024-3-20 13:27: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理解,为什么一个代孕网站要发这种反对代孕的文章。站长不希望代孕的人多一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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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施尔康 | 2024-3-20 15:5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吧,禁止代孕吧,然后就完全不可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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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wdp | 2024-3-24 09:55: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个代孕相关的学术网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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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_din | 2024-3-30 12:47:45 | 显示全部楼层
女权主义者是我所见过的最纠结最难缠的群体,哪怕在美国这里也不怎么受人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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