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代孕都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话题。而国内法律不禁止,实际又处在灰色的地下运行状态的代孕行业,更是充满话题和挑战。反对代孕的人常常认为代孕违背伦理,所以应该禁止。而赞成代孕的人往往认为代孕解决了很多人的实际问题,又没有对他人造成危害,所以不应该禁止。 作为资深经历者,我对代孕合法化有话说!通过对数千名患者的数据分析,我归类一下代孕三大人群:
- 自身有疾病,如始基子宫,幼稚子宫,子宫纵膈等因子宫问题不能生育的女性,自身免疫力问题,自身严重的疾病问题不能生育的女性等;
- 当年因国家计划生育只能生一胎的事业单位公务员,错过了二娃的政策受影响人群,现在年纪大了,想生二胎,更多的是千百年来的传承孝道,以男为先,
- 同性恋人群,随着人群生活水平的提高,民众对代孕的需求急剧增长。近年来,代孕机构遍布各地,代孕中介与黑诊所相互勾结,与代孕女子达成“协议”,借其子宫或诱导其出卖卵子等不法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因而,在当前现实背景下如何规范代孕,如何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圆不孕不育患者的“家庭梦”成为立法者必须思考的一个问题。
2015年,“禁止代孕”入法的失败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立法者对代孕制度的重新思考,立法者所面临的主要困难可以理解为两大层面的立法抉择:
- 一是立法技术层面
- 二是价值判断层面。而代孕主要的抉择难点在于价值层面,即社会秩序与不孕不育患者的个人自由何者优先。
然而,“禁止代孕”入法失败并未改变现有部门规章禁止代孕的态度。无锡冷冻“胚胎案”关于胚胎的定性和权属认定固然重要,但胚胎的支配权以及进一步处理问题更值得思考。虽然规章将禁止代孕的对象限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质上却从技术供给端否定了代孕的合理诉求,使需求者不得已转向海外或者非法机构寻求代孕,由此并未实质性地禁止代孕反而催生非法代孕,欲规制不法行为的目的却产生反噬效果。
- 第一,生育自由是每个人的自然权利,生育自由包括决定是否生育以及采用何种方法生育两个层面,依此,代孕主要涉及第二层面的自由。禁止代孕是在注重社会秩序、回避社会问题的选择下牺牲个人生育自由。
- 第二,禁止代孕违反自由原则。代孕的争议点在于不孕不育患者有没有决定采用何种方法生育的自由;禁止代孕者认为既然每个人都不可代孕,那么大家在同等条件下自由是一样的。然后这实际上对生育的选择并不平等,我打个比方,杜冷丁是毒也能戒毒,因而适用于戒毒者不能适用于正常人,代孕是一种医疗手段,正常生育者不能剥夺不孕不育者的治疗权利!笔者认为,应保证最低限度的自由,不能因多数人不需要直接否定少数需求者的权利,如罗尔斯所言:一个正义的制度应公平对待命运中的偶然因素,对于那些由于自然或偶发原因处于劣势地位者,应协助他们获得最大程度的改善
- 第三,正义与秩序的考量。经网络检索“代孕机构”,竟出现300万条结果,“禁止代孕”没有有效禁止代孕发生,甚至有 “十大代孕机构”、海外代孕等新闻;再者,禁止代孕只是部门规章,通过限制技术输出间接限制生育自由,这种全面禁止不符合法正义要求。为避免出现社会问题而倡导禁止代孕的观点,显然倾向于将“维持秩序和国内和平为法律的唯一或首要的任务”;法律必须服从正当要求,一 个 法 律 制 度,如果跟不上时代的要求,死死抱住上个时代的具有短暂意义的观念不放,显然是不可取的。在一个变幻的世界中,如果把法律视为一种永恒的工具,那么它就不 可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法律应在维护秩序的同时兼顾需求 者 利 益,在变化中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代孕制度。
代孕面临的另一个价值冲突是传统观念与新科技思想带来的道德冲突。反对者多从伦理角度认为其破 坏婚姻、家庭、贬低女性。试管婴儿的发明者 Roborted- wards认 为,“伦 理 必 须 适 应 科 学,而 非 反 其 道 而 行”,传统生育观念与代孕的矛盾影响着代孕制度的 选择。从“目的论”角度看,代孕的适用主体为不能或不 宜生育的不孕不育者;从“义务论”角度看,代孕虽然有违传统生育观念,但从适用范围、主体资格分析,其道德 出发点为帮助不能正常生育者,因而规范代孕具有行为的伦理正当性;从个人主义伦理分析,其适用的条件为满足个人利益的情况下,不损害其他人利益
代孕子宫商品化的观点是对女性以及生命的不尊重。有限开放即规制代孕,是将代孕作为一种医疗手段帮助不孕不育患者,但并不是每对夫妻都能如愿,法律允许试管婴儿帮助部分输卵管疾病患者,却禁止子宫疾病患者,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法之善在于保证人人有机会享有幸福自由。子宫本是孕育生命之所,倘若为患者代孕,则对代孕者为行善,更有利于其婚姻美满,家庭和谐。
法律开不开放,市场都在那里,刚需都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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