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安大略省代孕法律概述2016 年所有家庭平等法案(All Families are Equal Act 2016)的出台改变了安大略省代孕和育儿格局。这是加拿大安大略省自 1978 年以来对其亲子关系法的首次更新。该法案承认所有父母的合法地位,无论其性取向如何,并为代孕或受孕前父母安排的所有各方提供更大的透明度和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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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安大略省代孕的关键点安大略省代孕尤其要注意两点:
- 除非安大略省代孕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在孩子满 7 天之前,代孕妈妈和预期的父母均平等享有亲权;
- 如果出现争议(例如亲子关系、代孕中遇到意外情况的决策争议、未能提供同意证明或涉嫌胁迫),请寻求专家法律意见。
代孕定义代孕妈妈:同意怀上通过辅助生殖受孕的孩子的人,如果在受孕时,该人打算将孩子出生后的亲子关系放弃给一个或多个人。 预期父母:代孕妈妈以外的代孕协议的一方。 代孕合同/代孕协议:代孕妈妈与一个或多个人之间关于将由代孕妈妈孕育的孩子的书面协议,其中代孕妈妈同意不是孩子的父母,并且协议的其他每一方都同意成为代孕妈妈所生孩子的父母。最多四人可以成为协议。
安大略省代孕需要的事情条件该法案对代孕规定了以下条件:
- 代孕妈妈和一个或多个人在代孕妈妈怀孕之前签订代孕协议;
- 在签订协议之前,代孕妈妈和预期父母各自接受了独立的法律建议;
- 代孕协议双方中,预期父母不超过四人;
- 孩子是通过辅助生殖受孕的。
如果满足以上条件,则:
预期父母的权利和责任- 除非代孕协议另有规定,从孩子出生到孩子满 7 天,代孕妈妈和预期父母共同承担父母对孩子的权利和责任。
安大略省代孕妈妈产前护理一旦医疗保健组织或医疗保健提供者知道该法案下的代孕协议,请尽可能安排与代孕者和预期父母会面,讨论代孕安排。
- 如果与预期的父母单独会面,请确保在披露任何 PHI 之前,代理人(即她自己和她的胎儿)已同意披露个人健康信息 (PHI)。如果获得批准,则应明确记录同意(例如,在健康记录中发布 PHI 表格或记录讨论)。
安大略省代孕的亲权问题不鼓励医疗保健团队索取协议副本或审查、核实或提供有关协议优点的特别或法律建议。此外,不鼓励他们分别在代孕妈妈/亲生父母和婴儿的健康记录记录中提交协议副本。
- 作为替代,采用标准化的代孕/受孕前亲子关系政策/协议,要求 i)在产前期间与代孕和/或预期父母会面,以及 ii) 使用标准化的 清单/决策辅助/本地表格以明确愿望和产后决策权。
- 将亲权和责任的宣布以及协议的执行留给法院。验证父母身份或执行协议不是医疗保健提供者或医疗保健组织的职责,而是确保在遵守加拿大联邦代孕立法的同时为代孕妈妈和婴儿提供尽可能好的护理和治疗。不加评判地倾听,不提供临时法律建议。
- 确保代孕合同的起草和订立是代孕相关所有人自由发言的安全场所。重要的是,代孕妈妈和预期父母感到有权讨论他们的愿望和担忧。鼓励代孕妈妈和预期父母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疑虑时寻求单独和独立的律师。
代孕妈妈和预期父母双方都应该确认代孕合同条款:
- 审查对婴儿护理的期望和代孕妈妈的分娩计划,并将护理计划传达给医疗团队。
- 为未决代孕的风险管理提供建议。
- 确保获得所有来自加拿大之外的外国预期父母签署的管辖法律和管辖权协议 (GLJA) 副本。
- 获取每个预期父母的联系信息和政府签发的带照片的身份证件(例如护照)的复印件,以保存在代孕妈妈和新生儿的健康记录中。
- 确保完整和及时地记录产前、分娩/分娩和与代孕妈妈和预期父母的产后讨论,包括有关出生和参与婴儿护理、分娩后的计划
- 按照惯例记录新生儿护理和出院总结
孕前亲子地位协议受孕前亲子关系协议:是两方或多方(最多四方)之间的书面协议,他们同意共同成为未受孕儿童的父母。这些协议中不涉及中间人/中介机构。如果满足以下标准,该协议允许双方在法律上自动被承认为孩子的父母:
- 本协议的缔约方不超过四个;
- 预期的父母不是代孕妈妈,而是协议的一方;
- 如果孩子是通过性交而不是由精子捐献者授精受孕的(在性交中,在受孕前,亲生父母和被使用精子的人书面同意精子捐献者不打算要孩子),其精子被使用的人是协议的一方;和
- 如果孩子是通过精子捐献者的辅助生殖或授精受孕的,则亲生父母的配偶(如果有的话)是受孕前亲子关系协议的一方,除非在受孕前,配偶提供书面确认,证明他或她这样做不同意成为孩子的父母并且不撤回确认。
- 当医疗保健团队或医疗保健提供者意识到存在怀孕前亲子关系协议时,他们应该在与各方的会议上讨论上述标准并记录他们的谈话。
致谢 HIROC 感谢 Borden Ladner Gervais LLP 对本文档的贡献。
本文参考 - 所有家庭平等法案-All Families are Equal Act(亲子关系和相关登记法规修正案),安大略省法规。(2016 年,c.23,第 28 号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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