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5日,一个德国辅助生殖专家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堕胎、卵子(卵细胞)捐赠和代孕相关法律改革的最终报告。该委员会建议早期妊娠阶段堕胎非刑事化,重新评估晚期妊娠阶段堕胎的现行法律,合法但严格监管卵子捐赠,并保持代孕非法或仅在有限情况下合法。 背景 德国生殖自决与生殖医学委员会于2023年由政府任命,旨在研究并就堕胎法规以及是否应在德国将卵子捐赠和代孕合法化提出建议。该委员会由医学、心理学、社会学、健康、伦理学和法学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委员会分为两个小组。一个小组的任务是研究堕胎如何可能在德国刑法典之外进行规范。另一个小组则负责研究卵子捐赠和代孕母是否可以合法化。该报告未涉及体外受精(IVF)的管理。 委员会的报告本身不会直接导致现有法律的变化,而是作为广泛政治和社会讨论的基础,并将由联邦卫生部评估,以指导相关法律变更的提案。 当前关于堕胎的法律虽然在特定情况下堕胎是可以获得且不受惩罚的,但在德国刑法典(Strafgesetzbuch, StGB)中,堕胎原则上是非法的。第218条第1款规定,堕胎通常被禁止并对执行堕胎者及怀孕女性进行处罚。如果一名女性在接受手术前三天接受咨询,则可以在怀孕12周内通过医生进行堕胎。(§ 218a, 第1款。)尽管没有惩罚,堕胎仍被视为非法。只有当存在医学-社会指征(如对孕妇的生命或健康构成危险)或犯罪学指征(如强奸)时,堕胎才被认为是合法的。(§ 218a, 第2款。)如果怀孕女性已经接受了咨询并且法院下令免除医生的责任,因为女性在堕胎时处于“特殊困境”,那么她可以在怀孕22周内进行堕胎。(§ 218a, 第4款。) 委员会关于堕胎的建议鉴于德国刑法一般将所有孕期阶段的堕胎视为非法,专家委员会提议立法机构应使早期妊娠阶段的堕胎合法化并免除惩罚。(报告,第8.1, 8.1.1段,第405页。)委员会没有定义可被视为“早期”的具体时间段,但建议它应该持续到胚胎着床后的十二周。(第5.3.1.1, 8.1, 8.1.1段,第252, 405页。)委员会的主要论点是在早期妊娠阶段,母亲受到德国基本法保护的权利(如生命、身体完整和个人性)超过了胚胎的生命权,而在后期阶段,随着妊娠的发展和预产期的临近,胎儿的生命权应得到适当的保护水平。(第5.4.2.4, 5.4.3.1段,第260-261页。)对于中期妊娠,委员会提议立法机构应确定堕胎是否应受到惩罚。(第8.2.3段,第412页。) 对于开始于胎儿能够在子宫外存活的晚期妊娠阶段,委员会提议立法机构通常不应允许堕胎。(第9.3.1段,第422页。)根据委员会的意见,在晚期妊娠阶段,由于妊娠剩余时间较短,胎儿的生命权通常超过母亲的堕胎权。(第5.4.3.2段,第261页。) 然而,委员会指出,虽然晚孕期堕胎的刑事化可能是合适的,但立法机构可以考虑除刑事惩罚以外的其他管理手段。(第8.2.3段,第412页。)它进一步强调,如果继续妊娠对怀孕女性来说是“不合理的”,例如当怀孕女性的健康或生命处于危险之中或在强奸案件中,立法机构应提供免于刑事化的例外情况。(第8.1.2.2, 8.1.2.3, 8.2.3段,第406-408, 412页。) 更广泛地说,委员会建议,在中期和晚期妊娠阶段,如果继续妊娠对怀孕女性来说比未出生儿童的利益更加不合理,那么堕胎应该是合法的并免于惩罚。(第8.1.2段,第405-406页。)委员会没有定义所有这些情况,但它表示立法机构应考虑要求女性继续妊娠是不合理的情况,包括医学-社会和犯罪学指征。(第8.1.2.1, 8.1.2.2, 8.1.2.3段,第406-408页。) 当前德国关于卵子捐赠和代孕的法律在卵子捐赠中,女性捐赠者的卵细胞会被人工受精并与伴侣或父亲的精子结合,然后植入接受者体内。在德国,只允许植入女性自己的人工受精卵。根据《胚胎保护法》(Embryonenschutzgesetz, ESchG)第1条的规定,将外来未受精卵转移到女性身上或为非让卵细胞来源女性怀孕的目的而人工受精卵细胞是被禁止的,执行此类转移的医生会受到处罚。(ESchG § 1, 第1-2款。)代孕在德国是非法的。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BGB)规定,孩子的母亲是生育她的女性。(BGB § 1591。)《胚胎保护法》规定,为准备在分娩后永久将孩子交给第三方的人工授精或移植人类胚胎的行为构成犯罪。(ESchG § 1, 第1款,第7项。)此外, 《收养中介法》(Adoptionsvermittlungsgesetz, AdVermiG)规定,“将打算通过代孕生子并领养或永久照顾该孩子的人(购买父母)与同意作为代孕母亲的女性牵线搭桥”是被禁止的,并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款。(AdVermiG §§ 13a, 13b, 13c。) 德国关于卵子捐赠和代孕的建议委员会建议在保障捐赠者特别是其选择自由以及保证孩子福祉的情况下,使卵子捐赠合法化。(报告,第3.1段,第604页。)委员会列出了以下可以使卵子捐赠合法化的情况:- (1) 卵子是为了女性自身的生育目的而取出的,但她不再希望为自己使用。
- (2) 卵子因医疗或社会原因被取出并冷冻保存,但女性不再需要它们用于自己的生育目的。
- (3) 在治疗过程中产生的受精卵已不再需要用于卵子来源女性的怀孕。
- (4) 卵子是从同性恋关系中的女性那里取出给她的伴侣使用的。(第3.1(I)段,第602页。)
委员会还建议,在仅为受益人利益的情况下,合法化经过激素刺激后的卵子捐赠。(第3.1(II)段,第604-605页。) 基于伦理和社会考量,委员会建议立法机构要么继续禁止利他主义代孕,要么只在严格的保护措施下允许。(第2.1.2.3.3, 2.1.2.3.4.3, 2.2.1.5., 3.2段,第564, 568, 576, 604页。)如果允许的话,为了保护代孕母亲和孩子,需要严格的条件。(第3.1段,第602-603页。)在满足这些严格条件的前提下,立法机构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允许利他主义代孕: - (1) 代孕母亲与预期父母之间存在亲密的友谊或亲属关系;或者
- (2) 代孕母亲和预期父母必须相互了解,目的是达成一份代孕协议,承认代孕在孩子出生后仍然建立了一种超越出生的关系。(第3.2段,第604页。)
由Eva Dauke(法律图书馆实习生)撰写,在Jenny Gesley(外国法律专家)的监督下完成。91喜来宝站长翻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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