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代孕,在法律上是否可以执行?在过去,不孕不育的人别无选择,只能接受他们不能生孩子和发展自己的家庭的事实。随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进步,代孕在很多国家蓬勃发展,如美国、乌克兰、格鲁吉亚、哥伦比亚等。这使得不孕不育的夫妇、同性恋夫妇、甚至单身人士可以成为与他们有生物关系的孩子的父母。
然而,香港有关代孕的法律仍然相当保守。在香港,代孕合同/协议不能在法院强制执行,并且任何形式的商业代孕都是非法的。一个人可能会因为参与代孕活动而最终承担刑事责任。
香港人代孕-建立亲权的要求和条件在其他国家进行代孕的香港人在回到香港后试图建立他们与孩子的法律联系和关系时通常会遇到问题,尽管在他们进行代孕的外国所颁发的孩子的出生证上列出了委托父母,即希望通过代孕安排拥有自己的孩子的父母是孩子的父母。根据香港法律,通过代孕出生的孩子的合法父母是代孕母亲,即生下孩子的人,以及她的丈夫/男性伴侣。除非有父母令或收养令,使委托父母成为孩子的合法父母。
为了获得父母令,必须满足法院的以下要求: - 委托代孕的父母应该是18岁以上的丈夫和妻子;
- 至少有一个配子应来自委托人丈夫或妻子;
- 代孕申请必须在孩子出生后6个月内提出;
- 孩子必须与丈夫和/或妻子生活在一起,并且他们中至少有一人必须以香港为户籍;或在过去一年中一直惯常居住在香港;或与香港有密切联系;
- 被视为合法父母的代孕母亲和她的丈夫/男性伴侣都已自由和无条件地同意作出该父母亲权令;
- 代孕母亲的这种同意必须在孩子出生后6周以内作出,除非无法找到她,或她没有能力作出同意;
- 以及除非得到法院的授权和批准,否则代孕委托人没有就制定该亲权令、获得法定父母(即代孕妈妈和她的丈夫---如果她已婚的话)的同意,或移交孩子而给予或接受任何金钱或其他利益(合理产生的费用除外)。
提醒:正在考虑通过代孕生孩子的香港人应该注意,《人类生殖技术条例》第17条禁止代孕安排在商业基础上进行。
香港人代孕孩子获得合法身份的问题香港代孕委托父母遇到的通常问题是申请父母令的6个月限制和禁止与代孕有关的商业付款。香港法院在几个已公布的代孕案例中裁定,基于对儿童福利的考虑和对儿童最佳利益的考虑,6个月的期限可以被延长。法院认为,代孕委托父母延迟申请父母令,不应损害儿童与代孕委托父母拥有身份和法律关系的权利。看来,孩子的福利高于这个6个月的法定要求。
关于通过海外代孕出生的孩子的移民身份,法院已经裁定,在香港以外出生的孩子,如果委托父母在孩子出生时是中国香港公民,并且基于与代孕委托父母的基因联系,应该给予孩子永久居留权,不应该取决于父母权利的存在。香港政府移民部门也认为,这应该取决于孩子和他的亲生父母之间的血缘/遗传关系,而不是孩子的分娩方式,也不是通过法律构建的方式。看来,只要孩子的亲生父母是中国香港公民,包括香港永久居民,该父母所生的孩子就应该有权获得香港永久居留权。
至于禁止代孕中的商业付款(商业代孕),并不那么明确。根据香港法律规定,参与有偿商业代孕仍被视为非法。代孕母亲因怀孕和分娩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等费用通常被认为是合理的。然而,支付代孕报酬肯定会被认为是商业行为。然而,对于哪些付款被认为是商业性的,哪些不是,并没有明确的指导,这也意味着法院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可以根据个案情况决定是否应该批准和授权付款。法院考虑的最大因素是儿童的最佳利益。
与大多数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不同的是,很多国家的代孕法律已经更新,以赶上代孕的快速发展和需求。香港在代孕方面法律仍然非常落后。虽然可以理解的是,由于考虑到传统的道德价值观和人口贩运问题而不愿意修改法律,但随着代孕的需求和案例的增加,现在可能是时候反思并更新相关领域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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