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achariah Matthews(扎卡利亚-马修斯)
德恩学院,澳大利亚悉尼2196
学术编辑。杨-A-阿里和恩佐-佩斯
宗教 2021, 12(9), 720; https://doi.org/10.3390/rel12090720
收到。2021年6月20日 / 修改: 2021年8月24日 / 接受: 2021年9月1日 / 发表于:2021年9月3日
(本文属于《伊斯兰教的器官移植》特刊。观点与挑战)
摘要
器官捐赠和移植的发展继续引起争议,特别是在生殖医学领域。辅助生殖技术(ART)中使用的技术,如人工授精、体外受精(IVF)、妊娠代孕和性别选择,继续挑战传统的观念和道德伦理。这些技术的使用,以及诸如卵巢和睾丸等生殖组织的移植,使得受孕的孩子可能与父母中的一人或多人没有遗传或社会关系,无论是亲生的还是其他。
这给包括穆斯林在内的许多人带来了宗教、法律、道德和伦理上的困境,穆斯林往往对器官捐赠持否定态度。诸如ijtihad(独立判断)与al-maqaasid al-shar'iyyah(神圣法令的更高目标)等法律框架被评估,以审查与以下问题相关的现有伊斯兰教逊尼派法学裁决:"鉴于对后代和捐赠者不断发展的影响,穆斯林法学家对辅助生殖技术和组织移植有什么看法?" 审查发现,大多数穆斯林法学家和法学委员会都允许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辅助生殖技术和生殖组织移植。
关键词:生殖;器官;捐赠;移植;伊斯兰教;裁决;代孕;法律;法律
1. 1.简介
器官捐赠和移植的发展在伊斯兰社会持续引起争议,特别是在生殖医学领域。辅助生殖技术(ART)中使用的技术,如体外受精(IVF)、妊娠代孕和性别选择,继续挑战传统的规范。卵巢、睾丸、子宫等生殖组织移植也存在类似的挑战(Blake和Shah 2012)。其他器官移植只影响受体,而生殖技术和组织移植可能 "影响受体的后代,以及捐赠者和捐赠者的家庭,因为他们与受体的后代有遗传关系"(Blake和Shah 2012,第233页)。
这些发展给许多人带来了宗教、法律、道德和伦理上的困境,包括穆斯林,他们 "对器官捐赠的态度往往比其他群体更消极"(Padela and Auda 2020, p. 1)。2015年,世界上的穆斯林人口为18亿,其中逊尼派穆斯林约占80-85%(Inhorn 2011; Lipka 2017)。在澳大利亚,2016年的人口普查数据发现有604,200名穆斯林,占总人口的2.6%(澳大利亚统计局2017年)。
与世界上许多国家一样,在今天的澳大利亚,包括男性和女性同性恋伴侣、单身男性和女性,以及绝经后的妇女在内的可生育者都可以获得ART(人工辅助生育)疗法。因此,正在形成的儿童父母关系与传统的核心家庭不同,即两个已婚的异性父母有亲生子女。澳大利亚在生殖生物学研究方面处于领先地位,2012年在一名化疗后的妇女身上成功进行了卵巢组织的异体移植(Burmeister等人,2013年)。重要的是,子宫的异体移植(在基因不相同的两个人之间)于2014年在欧洲首次进行(Daolio等人,2020)。
目前,澳大利亚没有直接规范ART的联邦级别立法。相反,存在一个国家指南以及由澳大利亚生育协会(FSA)制定的实践守则,其最新修订版于2017年发布。同年,国家健康和医学研究委员会(NHMRC)公布了其指南,例如,应允许人们知道他们的遗传父母和兄弟姐妹;应限制捐赠者所生孩子的数量;以及在家庭成员相互捐赠之前,应慎重考虑。
澳大利亚和其他国家缺乏明确的法律框架,这引起了人们对儿童权利的关注,以及对什么是最有效和最有益的家庭结构的争论。相关的生物伦理挑战包括使用、储存和销毁人类胚胎等多余的生殖组织,以及涉及胚胎的研究。
对于澳大利亚的穆斯林来说,关于ART和生殖组织移植的问题与其他国家的穆斯林一样具有相关性。穆斯林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ART和组织移植的使用如何影响家庭单位和后代的关系,因为这些程序可以使受孕的孩子与他们的一个或多个亲生或其他父母没有遗传或社会关系。
鉴于穆斯林通常对器官捐赠持更消极的态度,预计这也会延伸到影响生殖的技术和移植。因此,我们对有关生殖技术和移植的现有学术裁决进行了全面审查,目的是协助穆斯林做出知情选择。评估了诸如ijtihad(独立判断)和al-maqaasid al-shar'iyyah(神圣法律的更高目标)等法律程序,以审查与 "鉴于对后代和捐赠者不断变化的影响,穆斯林法学家对辅助生殖技术和组织移植有什么看法 "这一问题有关的各种逊尼派法学裁决。
2. 2.辅助生殖技术和生殖组织移植
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是由一些无法自然受孕的夫妇的不孕不育问题引发的。在澳大利亚,估计每6对夫妇中就有1对经历过某种 "不孕症"(NHMRC 2017)。不孕症的治疗最初集中在对荷尔蒙不正常的化学方法和/或手术来纠正解剖学上的异常(Fadel 2002)。然后,情况在1978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第一个成功的 "试管 "婴儿在实验室中通过试管婴儿产生。从那时起,ART领域继续取得进展,它涉及任何帮助不孕妇女受孕的技术程序(Alaro 2012; NHMRC 2017)。目前的技术主要包括宫腔内人工授精(IUI),将精子置于女性的生殖道内;配子输卵管内移植(GIFT),将与精子混合的卵子置于输卵管内;子宫输卵管内移植(ZIFT),涉及将受精卵(子宫)植入输卵管中。体外受精(IVF),将受精卵置于子宫内;卵胞浆内单精子注射(ICSI),在实验室内将精子注入卵子;以及代孕,一名妇女同意怀孕并为另一名妇女分娩。
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全球每二十五个新生儿中就有一个来自某种形式的ART(Hilder in NHMRC 2017)。2018年,据估计,全世界每年有超过50万名婴儿从所进行的200多万个治疗周期的IVF和ICSI(将精子注入卵子)中出生(De Geyter 2018)。目前,ART可被用作不孕夫妇的辅助手段,或由获得捐赠精子的 "单身 "妇女来怀上孩子。它还可以用于婴儿的性别选择,并通过植入前诊断过程避免某些遗传和染色体疾病(Alaro 2012)。
由于这些进展,关于ART的伦理立场差异很大,受到文化、宗教、伦理、科学、专业、法律和政治因素的影响(NHMRC 2017)。一些人完全基于科学进步不应受到阻碍的信念赞同ART,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医疗技术干预人性是一种可憎的行为。在这两种立场之间,还有一些人基于对父母权利与未出生儿童权利的不同考虑。澳大利亚国家人权委员会建议,在做出所有决定时,必须将可能因ART活动而出生的人的福祉作为重要考虑因素。还有一些人利用对宗教信仰的各种解释,优先考虑传统的家庭结构、血统和后代,以确定他们的道德立场(NHMRC 2017)。抛开道德、法律和宗教方面的考虑,试管婴儿本身在医学上并非没有风险,而且可能与多胎妊娠有关,如双胞胎和三胞胎。流产和死胎的比率也高于普通人群(Davies 2013 in Chamsi-Pasha and Albar 2015)。
另一个具体的辩论涉及代孕,这是一种生殖方法,即一个妇女同意,通常通过合同安排,为另一个妇女怀孕和生孩子(Alaro 2012)。在目前允许代孕的地方,它可能是有偿的或无偿的。在澳大利亚,商业代孕目前是不允许的(澳大利亚生育协会2018年),只能是利他主义的,即代孕者没有得到报酬,除了被报销医疗和合理费用。代孕通常由两大类人进行:首先,由不孕不育的异性恋夫妇进行,他们尝试了试管婴儿而没有成功;其次,由同性恋夫妇进行,他们找不到愿意捐赠精子或卵子的人,如果需要的话,找不到愿意为他们携带孩子的另一个女人。愿意是一个问题,特别是当代孕者在禁止有偿代孕的条款下,只能得到他们承担的风险和努力的实付费用的补偿时(Gerber 2016)。
3. 穆斯林法学家和伊斯兰法
在评估关于所审查的主题的具体法学裁决之前,概述穆斯林法律学者用于制定其裁决的过程是一个重要起点。穆斯林法学家所依赖的伊斯兰教的两个主要法律来源是《古兰经》和圣训。穆斯林认为《古兰经》是真主的真言,而《圣训》包括经过验证的先知穆罕默德(愿他安息)的行动和言论。涵盖这两个主要来源没有明确涵盖的主题的法律是由一个称为ijtihad的法律推理过程决定的(Fadel,2002)。ijtihad的规则是由一种被称为Usul-Al-Fiqh的成熟的法学方法所规定的。
历代逊尼派穆斯林分支的伊斯兰法的发展包括形成了一个重要的以法律目标为导向的总体框架,称为Maqaasid(更高目标)。Maqaasid Al-Shariyyah指的是伊斯兰法的目标和目的(Kamali 2008)。Shari'ah(伊斯兰法)是以个人和社会的利益为前提的,其法律的设计是为了保护这些利益,促进人类在地球上生活条件的改善和完善"(Kamali 2008,第11页)。古兰经》明确表达了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先知身份的主要目的是:。"我派遣你,只是为了怜悯世人"(《古兰经》21:107,Saheeh International 2004年译本)。在《古兰经》中也可以看到 "利益 "这一中心主题,它将自己描述为 "对心灵的(精神)疾病的治疗,对信徒(和整个人类)的指导和怜悯"(《古兰经》10:57)。
伊斯兰生物伦理学领域涉及伊斯兰教对主要与医学和健康科学有关的伦理和道德问题的指导,推而广之,它是伊斯兰法(伊斯兰教法)的一个分支。在这个法律领域,穆斯林学者既是法学家又是伦理学家(Albar 1996)。当穆斯林法学家制定他们对生殖技术和组织移植的裁决时,他们首先根据两个主要文本和伊斯兰教法的Maqaasid规定对生育的地位进行评估。古兰经》首先提到了生育问题,它指出 "真主从你们自己中为你们创造了配偶,从你们的配偶中为你们创造了儿子和孙子......"(《古兰经》16:72);然后证实,拥有后代的愿望是人类非常强烈的本能:"财富和子女是世俗生活的装饰品"(《古兰经》18:46)。古兰经》还包括信徒们珍视的祈求。"我们的主啊,请从我们的妻子和后代中赐予我们眼睛的安慰......"(古兰经25:74)。
古兰经》中提到了先知亚伯拉罕的妻子萨拉的故事,尽管他们渴望有一个孩子,但由于她年事已高,无法怀孕(《古兰经》51:28-30)。萨拉的病在真诚的祈祷中得到了 "治愈",她怀孕并生下了一个叫以撒的儿子。古兰经》提到了先知撒迦利亚和他不孕的妻子的类似故事,他们生下了一个叫约翰的儿子(《古兰经》21:89-90)。在这两个涉及真主的先知的历史案例中,据报道,治疗方法是在真诚的祈祷中找到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根据穆斯林法学家的说法,祈祷是治疗的唯一选择(Fadel 2002)。他们提到了先知穆罕默德(愿主赐福之)的说法,即 "对于每一种疾病,真主都创造了一种治疗方法,除了衰老[指死亡]。所以,亚当的后裔们,请为你们的疾病寻找治疗方法,但不要使用被禁止的东西"(Fadel 2007, p.80)。因此,我们强烈鼓励穆斯林为他们可能不时遇到的疾病找到合适的治疗方法。
穆斯林法学家考虑的下一个领域是家庭的地位及其结构。例如,《古兰经》强调了家庭单位的 "中心地位"(Fadel 2002年),真主以 "父母及其后代(血统)"(《古兰经》90:3)宣誓,同时概述了父母的责任以及子女对父母的义务。穆斯林法学家制定的婚姻和继承法有明确的定义,并以家庭关系为基础(Fadel 2002)。例如,这些法律认为,伊斯兰教保证儿童有权知道他或她的亲生父母的身份。禁止私通和通奸的严格法律规定也是为了保障后代和血统(血缘关系)。儿童的合法权利是这些禁令的核心,据法学家称,婚姻是伊斯兰教中唯一得到法律认可的途径。另一个考虑因素是与非婚生子女有关的耻辱和心理伤害,以及无辜的孩子可能受到的影响(Inhorn 2011;Alaro 2012)。最后,穆斯林法学家一致认为,任何违反这些婚姻规则的行为都可能破坏社会的完整性和结构(Fadel 2002)。
在Maqaasid的管理下,法学家们一致认为,伊斯兰教关于禁止婚外亲密关系的严格法律 "旨在保护父权(即家庭),这被指定为伊斯兰法的五个 "高级目标(maqaasid)之一,其他四个保护是生命、心灵、财产和宗教(Moosa 1998 in Inhorn 2011, p. 94)。古兰经》明确规定了血统的重要性:"是他(真主)从水中创造了人,并通过血统和婚姻使他成为[亲属]"(《古兰经》25:54)。"真主从你们自己中创造了配偶,又从你们的配偶中创造了子孙,并从美好的事物中为你们提供了......"(古兰经16:72)。
4. 穆斯林法学家与器官移植
一旦穆斯林法学家确定了判断手头广泛问题的框架和原则,他们就开始制定所需的具体裁决。在回顾了关于器官移植问题的现有裁决后,穆斯林法学家有三个主要的法律立场:不允许;不允许有偶然的例外;允许有条件的移植(Albar 2012;Athar 2015;Padela and Auda 2020)。第一种不允许的立场主要是基于器官捐赠侵犯了人类尊严(hurma)的观点。同时,第二种或有例外的立场是基于Usul-Al-Fiqh的法律格言,即严重的必要性(darura)值得例外。第三种有条件允许的立场的核心是,器官捐献是合法的人类公共利益(maslaha)。这三种法律立场中的每一种都是由法学家参照合理的法律程序和圣经证据制定的。
法律立场多样化的原因是,器官捐赠和移植在《古兰经》和《圣训》中没有明确的处理。因此,法学家们用法律方法推导出法律,可能导致结果的多样性。这种演绎性的法律推导过程,即ijtihad,必然是主观的,并可引起学术上的争议。它也是一个背景化的过程,进一步使它受到挑战或未来的修订(Padela和Auda 2020)。
如果一个特定的穆斯林国家采纳了这些法律立场和相关裁决中的一个,那么它就对其公民具有约束力。然而,如果一个国家对某一问题保持沉默,或者一个穆斯林居住在非穆斯林国家,如澳大利亚,那么他/她可以自由选择任何可用的有效裁决(Padela and Auda 2020),尽管是在当地学术界的建议指导下。
穆斯林法学家一致认为,在需要治疗器官衰竭的情况下,移植是有必要的。大多数学者认为,如果在没有其他治疗方法的情况下,这种类型的移植可以挽救生命,那么在道德上是必须的(Padela and Auda 2020)。例如,北美教律委员会赞同可允许性的立场,它指出,当器官或组织的捐赠是出于善意,那么该行为本身可被视为一种应予奖励的慈善行为(Padela和Auda 2020)。
在不孕不育方面的一个相关问题是寄养与收养的问题。穆斯林法学家建议将寄养视为一种可行的选择,而不是收养,后者在西方通常被定义为。"在儿童和非其亲生父母的成年人之间合法建立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承担所有责任和特权;同时永久切断与亲生父母的所有联系和关系"(Kutty 2014, p.4)。1980年,埃及爱资哈尔大学重申了穆斯林法学家对收养的禁止,因为它掩盖了父母和血缘关系(Inhorn 2011)。这一禁令是基于《古兰经》的说法。"(他们的)母亲只是生下他们的人"(《古兰经》58:2),"真主并没有让那些你们称为儿子的人成为你们的儿子[实际上]。那不过是你们口中的表达,真主说的是真理,他引导你们走向[正确的]道路。把他们归于他们的父亲。在真主看来,那是更公正的......"(《古兰经》33:4-5)。
5. 穆斯林法学家对ART和生殖组织移植的看法
根据先知穆罕默德(愿主赐福之)的说法,除了死亡之外,每一种疾病都有治疗方法,因此,不孕不育可以被治愈(Albar 2012)。然而,鉴于伊斯兰教对婚姻和保护血统的严格要求,只有在有医疗原因,涉及到已婚夫妇作为捐赠者,并且他们的婚姻仍然有效的情况下,ART才被穆斯林法学家允许(Fadel 2007)。基于这三个规定,以下伊斯兰教法(法律)机构允许使用ART。埃及的Dar el-Iftaa(1980年),科威特的伊斯兰医学组织(1983年),沙特阿拉伯麦加的伊斯兰教律委员会(1984年),伊斯兰会议组织的伊斯兰教律学院(1986年)(Chamsi-Pasha和Albar 2015年),以及北美教律委员会(2018年)(Padela和Auda 2020年;Inhorn 2011年)。有趣的是,一些穆斯林法学家裁定,丈夫被长期监禁且不允许配偶探视的妇女可以进行抗逆转录病毒治疗(Chamsi-Pasha和Albar 2015)。
ART也可以包括第三方或第四方参与,即已婚夫妇以外的人通过捐赠精子、卵子、胚胎或子宫参与进来。使用捐赠者的精子、卵子或胚胎将导致孩子有一个不同于其 "已婚 "父母的生身父亲和/或母亲。自1980年以来,穆斯林法学家禁止这种做法,因为它侵犯了合法的婚姻关系(Chamsi-Pasha和Albar 2015;Fadel 2002)。匿名捐赠的做法也带来了未来同父异母兄弟姐妹之间乱伦的可能性,他们可能在不知道他们有共同的亲生父母的情况下结婚(Inhorn 2011)。
1997年,伊斯兰医学组织在摩洛哥卡萨布兰卡举行的第九届伊斯兰法律和医学会议上,在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宣言中重申了对第三方参与的禁令(Chamsi-Pasha和Albar 2015)。2018年北美教律委员会也禁止捐赠精子、卵子和子宫等生殖组织(Padela and Auda 2020)。由于卵巢管和睾丸含有配子,可能在捐赠者和后代之间产生'遗传联系',穆斯林法学家裁定,捐赠这些组织违反了伊斯兰教保护血统和/或后代的严格的更高目标。
关于人工授精,即在有或没有荷尔蒙刺激的情况下将精子引入女性生殖道的ART过程(澳大利亚生育协会2018年),穆斯林法学家一致认为,如果用丈夫的精子使妻子受孕,即宫内授精,那么这是允许的,条件是婚姻在合同上仍然完整(Fadel 2002)。丈夫的冷冻精子不能在离婚后或他死后使用。穆斯林法学家同意,配偶死亡或离婚都会终止婚姻合同(Alaro 2012)。
与人工授精相关的是体外受精(IVF)技术,即用激素刺激妇女产生多个卵子,这些卵子在实验室中被吸出并与精子受精(Fadel 2002)。然后将受精卵植入妇女的子宫中(Fadel 2002)。试管婴儿包括各种修改,如GIFT(配子输卵管内移植)、ICSI(卵胞浆内注射精子)等(Fadel 2002)。大多数穆斯林法学家允许使用体外受精,条件与前面所述相似,即夫妻双方是夫妻关系,所使用的配子只来自夫妻双方,还有一个条件是医疗团队必须有能力完成这一过程,并有资格防止伤害。一些法学家还补充说,医疗小组必须是值得信赖的,以确保只使用夫妻双方的配子(Fadel 2002)。
团队的可信赖性对于防止错误的发生或欺诈性地使用服务导致血统的腐败很重要。特别是美国目前的DNA测试趋势已经揭示了一些被称为 "生育欺诈 "的案例,例如,在一个案例中,一位治疗妇女不孕症的医生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他的精子使她受孕(Dunn 2020)。
大多数法学家允许冷冻多余的受精卵,但条件是这些受精卵只能由婚姻仍然合法完整的同一夫妇在以后的周期中使用。同样的规定也适用于冷冻的精子、卵子和胚胎(Chamsi-Pasha和Albar 2015)。对于需要接受癌症治疗的妇女,穆斯林法学家裁定,如果需要,配子(生殖细胞)可以在化疗和放疗之前冷冻。如果认为安全,同样的裁决也适用于任何其他医疗原因(Chamsi-Pasha and Albar 2015)。
一个相关的问题围绕着手淫及其在产生精子方面的法律地位问题。穆斯林法学家普遍禁止手淫,体外受精和避免私通的情况除外(Ebrahim 1990;Alaro 2012)。他们禁止的依据是先知的指示,即如果有人不能结婚,那么他们应该用禁食来控制自己的欲望(布哈里在阿拉罗2012年)。在试管婴儿中,建议丈夫的选择首先是在与妻子性交时使用不含杀精剂的避孕套,或者让妻子进行手淫,以收集精子(Alaro 2012)。法学家们一致认为,这种手淫行为在法律上是允许的。
在罕见的情况下,尽管有禁令,但仍发生了捐赠含配子组织的情况,大多数穆斯林法学家认为丈夫是孩子的合法父亲,而不是作为生物父亲的精子捐赠者(Fadel 2002)。此外,在捐赠卵子的情况下,生母被认为是孩子的母亲,而不是捐赠者的生母。
6. 穆斯林法学家和胚胎研究
关于人类胚胎的地位,普遍存在三种主要观点:首先,它是一个值得充分保护的活生生的人类实体;其次,它是一个潜在的生命,一旦它变得更像人类,就应该得到保护;最后,它只是一组细胞,就像任何其他器官或身体部位一样(NHMRC 2017;Fadel 2007)。第四种,也许更模糊的观点是,人类胚胎的地位应该由为其创造的个人或夫妇决定。澳大利亚2002年《涉及人类胚胎的研究法》和2002年《禁止人类克隆生殖法》赋予了人类胚胎特殊的地位,对 "在人体外创造和使用人类胚胎进行了规定,对滥用胚胎者进行了制裁"(NHMRC 2017, p. 22)。
穆斯林学者认为人的生命从入殓开始,即形而上的灵魂进入肉体的时候。这些学者对入殓是在四十天后还是一百二十天后发生存在分歧(Albar 2012; Fadel 2007; Demirel 2011)。这两组学者都依赖先知的声明,但对它们的解释不同。一组人将胚胎40天发育的三个阶段理解为有顺序的,而另一组人则将这三个阶段解释为在前40天内同时发生。先知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的相关声明是:。
"在你们中的任何一个人身上,他所创造的所有成分都在他母亲的子宫里收集到了40天,在这40天里,它是一个'alaqah(一个附着物)一样,然后在这40天里,它是一个mudghah(一个看起来它已经被咀嚼的块状物)一样。然后,真主派一个天使,用四个指令命令他,让他记录他的生活(他的生计),他的年龄,他的行为,他将是痛苦还是快乐;然后精神被吸入他(灵魂被获得)...... ".
(Bukhari in Demirel 2011, p. 233)
因此,穆斯林法学家同意,让冷冻胚胎被丢弃并不是谋杀。这也不被认为是堕胎,因为堕胎的定义是将内容物从子宫中排出(Chamsi-Pasha和Albar 2015)。位于沙特阿拉伯麦加的伊斯兰世界联盟的伊斯兰法理委员会在2003年裁定,只要夫妻双方都同意用于这些目的,那么使用多余的配子或胚胎进行医学研究是允许的,如干细胞研究。干细胞是 "简单 "或 "原始 "的细胞,构成人体的所有细胞都是由它发展而来的。这些细胞在发育中的胚胎以及成人组织和器官中都有少量存在(Fadel 2007)。干细胞对于有限的自我更新和替换丢失或损坏的细胞也很重要。干细胞研究的潜在好处是巨大的,从用骨髓移植或脐带血治疗白血病和其他血液疾病,到通过培育量身定做的组织或器官来取代失去或损坏的组织或器官的再生医学(Fadel 2007)。Fadel (2007)总结了当代穆斯林对干细胞研究的司法立场如下:作为一种治疗手段是可以接受的,植入前的受精卵不被视为人类,使用多余的胚胎是可以接受的,禁止仅仅为了研究目的而创造胚胎。
与干细胞研究相关的是克隆技术,即利用ART来生产一个与动物或人类基因相同的副本。1997年,随着多莉羊的基因克隆,这一过程变得非常突出。同年,伊斯兰医学组织在摩洛哥卡萨布兰卡举行的第九届伊斯兰法律和医学会议上发表了五点声明,其中包括禁止克隆人(Chamsi-Pasha和Albar 2015)。穆斯林法学家禁止人类克隆是基于这样的原则,即克隆违反了上帝的自然选择生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每一个出生的人都是基因独特的,永远不会与另一个人相同(Fadel 2002)。因此,基因独特的人类在身体上、智力上和精神上都会有所不同。此外,出现的问题是,克隆人是否具有与原始人相同的法律地位?它的关系地位如何--克隆人是双胞胎还是复制人?这些问题即使不是不可能回答,也会导致可能无法克服的复杂法律问题。另一方面,治疗性克隆可能是有益的(Fadel 2002)。在这种情况下,克隆技术被用来生产人体组织或器官,可以用来替代生病或功能障碍的器官。大多数穆斯林法学家支持治疗性克隆(Al-Aqeel 2009;Fadel 2012)。
7. 穆斯林法学家和不含配子的组织
尽管不含配子,大多数穆斯林法学家禁止捐赠生殖组织/器官,如阴茎、阴道和子宫,理由是它们与生殖有 "密切 "关系。然而,少数学者允许捐赠阴茎和阴道(IIFA-OIC)(Butt 2020;Ghaly 2012)和子宫(IFA-MWL),认为这不涉及可转移的遗传物质,因此不会影响血统(Padela和Auda 2020)。一些法学家对此提出反驳,认为由于子宫的形而上性质,子宫不能在代孕或移植中被捐赠。他们提到了《古兰经》的警告:"尊重生他们的子宫,因为人类是通过子宫而相互联系的"(《古兰经》4:1;Padela和Auda 2020)。
8. 穆斯林法学家和代孕
如前所述,代孕是另一种有第三方参与的ART形式,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三方,即妇女,可以单独提供子宫,也可以同时提供子宫和卵子。如果只提供子宫,这对夫妇将接受试管婴儿,受精卵将被植入捐赠妇女的子宫。在第二种情况下,丈夫的精子将被人工授精到捐赠妇女的子宫内。出生后,代孕妇女就会把孩子交给这对夫妇(Chamsi-Pasha和Albar 2015;Fadel 2002)。然后,所生的孩子在第一种情况下会有一个亲生抚养父亲、一个亲生抚养母亲和一个代孕生母,在第二种情况下会有一个亲生抚养父亲、抚养母亲和一个亲生代孕生母。
第三种可能性有两个子类别,即精子是由第四个捐赠者捐赠的,在一种情况下,孩子有抚养父亲、抚养生母、代孕生母,外加一个捐赠生父;在第二种情况下,有抚养父亲、抚养生母、代孕生母和生母,外加一个捐赠生父。在这两种情况下,四个不同的成年人都参与了孩子的创造。
穆斯林法学家一致禁止代孕(Hathout 1989年,Chamsi-Pasha和Albar 2015年),因为它产生的血统很复杂。他们禁止的依据是《古兰经》的说法。"除了生他们的人,没有人可以做他们的母亲"(《古兰经》58:2)。这种全面的禁止有一个可能的例外,那就是在一夫多妻制的婚姻中,共同的妻子同意成为代孕者,并在受孕期间放弃与丈夫的夫妻关系,以确保血统的保存。这种豁免得到了一些穆斯林法学家的认可(Al-Ashqar 2001 in Alaro 2012)。然而,世界穆斯林联盟的伊斯兰教律委员会收回了其先前的立场,即允许同一丈夫的共同妻子之间进行代孕(Al-Mubarak 2014)。Al-Mubarak认为,"关于代孕可以被认为是可以被允许的类比哺乳的说法 "应该被驳回,因为根据伊斯兰教法,哺乳的孩子和哺乳的母亲及其家庭之间建立了特殊的关系(Al-Mubarak 2014, p. 277)。他还说,先知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禁止同一乳母的乳亲之间结婚(布哈里在Al-Mubarak 2014中)。
孩子对亲生母亲和父亲的权利也因引入代孕生母和可能的捐赠者亲生父亲或母亲而变得更加复杂。代孕者和捐赠者可能会对孩子提出要求,在法律监护权纠纷和代孕合同受到质疑的情况下,可能会给孩子带来情绪和心理上的创伤(Alaro 2012)。在一些案例中,代孕母亲在孩子出生后拒绝交出孩子,主要是因为在怀孕期间与孩子形成的情感依恋(Fadel 2002)。还有一个问题是,如果代孕生母的丈夫存在,他是否可以合法地要求对孩子的监护权(Alaro 2012)?这可能会给每个人带来另一个层面的复杂性和焦虑。
在禁止代孕的情况下,穆斯林法学家同意代孕生母是 "真正的 "母亲(Chamsi-Pasha和Albar 2015;Fadel 2002;Alaro 2012)。这是基于之前提到的《古兰经》经文(《古兰经》58:2)。许多法学家在法律上优先考虑子宫(怀孕和出生)母亲,而不是卵子(生物)母亲(Alaro 2012)。如果与《古兰经》的其他经文一起考虑,穆斯林法学家的这一立场似乎更有道理。"我曾嘱咐人,对他的父母要善待。他的母亲含辛茹苦地怀着他,含辛茹苦地生下他,他的妊娠和断奶[期]是三十个月"(《古兰经》46:15)和"......当你们在你们母亲的腹中为胎儿的时候......"(《古兰经》53:32)。然而,Alaro(2012)认为,尽管有禁令,但代孕发生时的法律优先权问题还没有解决,需要穆斯林法学家进一步的学术审查。
9. 穆斯林法学家和性别选择
大约百分之五十的夫妇在怀孕期间表示希望知道未来孩子的性别(Larsson等人,2017)。在重男轻女的文化中,性别选择堕胎被广泛采用(Chamsi-Pasha和Albar 2015)。这些文化偏好基于几个因素,如立法规定的独生子女政策、涉及嫁妆的性别偏见、家族姓氏传承、赚钱潜力等。不幸的是,这造成了性别不平衡,在一些国家出现了严重的女性赤字。性别歧视是这种做法的另一个严重后果。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大多数国家禁止出于社会原因进行性别选择。
根据《古兰经》的经文,选择后代的性别是真主的特权,"......他创造他所希望的;他给他所希望的女性[孩子],他给他所希望的男性",(古兰经42:49)。穆斯林法学家认为出于社会原因的性别选择是对神圣的人口秩序的破坏。在1400年前的阿拉伯地区,在伊斯兰教之前,人们采用堕胎和杀婴的方式,重男轻女。主要原因是认为需要通过拥有更多的儿子来获得军事力量,这些儿子能够更好地保卫部落。古兰经》谴责了这种做法并对社会进行了改革。"当人们问及被活埋的女孩时,她是为了什么罪而被杀害的?(古兰经》81:8-9)。
然而,体外胚胎性别选择可能有助于排除遗传性疾病,如囊性纤维化、肌肉萎缩症等。因此,穆斯林法学家基于有效的医学理由,允许这种做法,因为先知声明建议 "为你的后代选择一个合适的妻子,因为遗传起了作用"(Chamsi-Pasha and Albar 2015)。2007年,沙特阿拉伯的伊斯兰世界联盟发布了一项裁决(法特瓦),禁止出于社会原因的性别选择,并豁免出于医疗原因的胚胎性别选择(Chamsi-Pasha and Albar 2015)。少数法学家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出于社会原因进行选择,例如,一对夫妇已经有几个某一性别的孩子,并希望有一个另一性别的孩子(Chamsi-Pasha和Albar 2015)。
10.结论
器官和组织捐赠和移植方面的医学进步引起了争议,特别是在生殖医学领域。辅助生殖技术(ART)和组织移植的使用可能会影响社会的基础单位--家庭。它可以使那些与父母中的一个或多个没有遗传或社会关系的孩子受孕,无论是亲生的还是其他。因此,孩子和父母的关系正在形成,与传统的核心家庭不同。这引起了包括穆斯林在内的许多人对儿童权利以及什么是最有效和最有益的家庭结构的关注。相关的生物伦理挑战包括使用、储存和销毁多余的人类胚胎,涉及胚胎的研究,以及诸如卵巢、子宫、睾丸等组织的移植。
本文从伊斯兰逊尼派法学的角度回顾了ART和组织移植所遇到的宗教、法律、道德和伦理困境,探讨了 "鉴于不断发展的对后代和捐赠者的影响,穆斯林法学家对辅助生殖技术和组织移植的看法是什么?"
这篇评论发现,大多数当代穆斯林法学家和法学委员会利用既定的法理学方法和由伊斯兰教法的更高目标所支配的ijtihad(独立判断)法律程序来制定对这些新发展的裁决,总体上允许辅助生殖技术和组织移植(Albar 2012;卫生部2011)。然而,允许的条件主要有两点:生殖只发生在现有的、法律认可的伊斯兰婚姻中,而且生育或血统只来自该婚姻的丈夫和妻子。在伊斯兰教中,只有当夫妻双方的配子被使用并植入妻子体内,而他们的婚姻仍然有效时,才鼓励寻求不育症的治疗。不允许第三方或第四方参与,如代孕或捐赠精子或卵子,因为伊斯兰教严格规定,只有通过合法的婚姻才能生育,而且血统是已知的和保留的。孩子的合法权利是穆斯林法学家的这些规定的核心。
在试管婴儿过程中产生的多余胚胎只有在已婚夫妇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用于医学研究,或者在没有批准的情况下销毁。一些穆斯林法学家还允许出于医学上的需要而进行性别选择,如排除遗传性疾病。少数法学家允许出于特定的社会原因进行性别选择,例如,一对夫妇已经有了几个同一性别的孩子。一些法学家还认为干细胞研究和治疗性克隆是有好处的。
资助
这项研究没有得到任何外部资助。
机构审查委员会声明
不适用。
知情同意声明
不适用。
利益冲突
作者声明没有利益冲突。
参考文献
- Al-Aqeel, Aida. 2009. 人类克隆,干细胞研究。伊斯兰视角。沙特医学杂志30: 1507-14。[Google Scholar] [PubMed]。
- Alaro, Abdul-Razzaq. 2012. 辅助生殖技术(ART)。伊斯兰法的观点。在伊斯兰教和生物伦理学。Berna Arda和Vardit Rispler-Chaim编著。土耳其。安卡拉大学,第85-97页。[谷歌学术]
- Albar, Mohammed Ali. 1996. 器官移植和脑死亡的伊斯兰伦理学。沙特肾脏疾病和移植杂志》7: 109-114。[谷歌学术][PubMed]
- Albar, Mohammed Ali. 2012. 器官移植。逊尼派伊斯兰的观点。沙特肾脏疾病和移植杂志23: 817-22。[Google Scholar] [CrossRef] [PubMed].
- Al-Mubarak, Tawfique. 2014. 代孕和伊斯兰教。在允许性和促进性之间。Islam & Civilisational Renewal 5: 277-81. [谷歌学术]
- Athar, Shahid. 2015. 生命的礼物。器官捐赠和移植中的伊斯兰视角。移植技术与研究杂志》5: 1-4。[谷歌学术]
- 澳大利亚统计局。2017. 人口和住房普查。反映澳大利亚-来自人口普查的故事,2016。Cat. 2071.0. 堪培拉。在线查阅:http://www.ausstats.abs.gov.au/a ... 9FCA25814B00030D2E/$File/snapshot%20of%20australia,%202016%20census%20data%20summary.pdf(2020年6月8日访问)。
- Blake, Valerie, and Kavita Shah. 2012. 生殖组织移植藐视法律和伦理分类。虚拟导师》14: 232-36。[Google Scholar] [CrossRef] [PubMed]。
- Burmeister, Lynn, Gabor Kovacs, and Tiki Osianlis. 2013. 卵巢组织冷冻保存和随后的自体移植后的首次澳大利亚怀孕。澳大利亚医学杂志》198: 158-59。[Google Scholar] [CrossRef] [PubMed]。
- Butt, Mohammed Zubair. 2020. 伊斯兰教的器官捐赠和移植。一个意见。Bradford: Institute of Islamic Jurisprudence. [谷歌学术]
- Chamsi-Pasha, Hassan, and Mohammed Ali Albar. 2015.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伊斯兰逊尼派的观点。Human Fertility 18: 107-12. [Google Scholar] [CrossRef] [PubMed]。
- Daolio, Jessica, Stefano Palomba, Simone Paganelli, Angela Falbo, and Lorenzo Aguzzoli. 2020. 子宫移植和试管婴儿治疗先天性或获得性子宫因素不孕症。首批52名受者的安全和疗效结果的系统回顾。PLoS ONE 15: e0232323. [Google Scholar] [CrossRef] [PubMed]。
- De Geyter, Christian. 2018. 自1978年世界首例试管婴儿以来,有超过800万名婴儿从试管婴儿中出生。(新闻发布)。巴塞罗那。欧洲人类生殖与胚胎学学会。[谷歌学术]
- Demirel, Serdar. 2011. 从伊斯兰的伦理角度看堕胎。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Business and Social Science 2: 230-37. [Google Scholar]
- Dunn, Cheyenne. 2020. 生育欺诈和佛罗里达州立法的建议。儿童和家庭法杂志8: 133-63. 在线查阅:https://lawpublications.barry.edu/cflj/vol8/iss1/6(2020年6月8日访问)。
- Ebrahim, Abul Fadl Mohsin. 1990. 伊斯兰教义和代孕母亲。宗教研究杂志》3: 35-45。在线查阅:www.jstor.org/stable/24764156(2020年6月8日访问)。
- Fadel, Hossam. 2002. 关于新的辅助生殖技术的伊斯兰观点。Fordham Urban Law Journal 30: 147-57. [谷歌学术]
- Fadel, Hossam. 2007. 干细胞研究的前景和伦理学。伊斯兰视角。北美伊斯兰医学协会杂志》39: 73-83。[谷歌学术][CrossRef]
- Fadel, Hossam. 2012. 干细胞研究和治疗性克隆的发展。伊斯兰的伦理立场,一个回顾。生物伦理学26: 128-35。[Google Scholar] [CrossRef] [PubMed]。
- 澳大利亚生育协会。2018.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Units Code of Practice (International Edition). 在线查阅:https://www.fertilitysociety.com ... ional-COP-FINAL.pdf(2020年6月8日访问)。
- Gerber, Paula. 2016. 海外的逮捕和不确定性表明为什么澳大利亚必须使有偿代孕合法化。The Conversation. 在线查阅:https://theconversation.com/arre ... ted-surrogacy-69203(2020年6月8日访问)。
- Ghaly, Mohammed. 2012. 欧洲穆斯林中关于器官捐赠的宗教-伦理讨论。跨国伊斯兰生物伦理学的一个例子。医学、保健和哲学》15: 207-20。[Google Scholar] [CrossRef] [PubMed]。
- Inhorn, M. C. 2011. Globalization and gametes: 生殖 "旅游"、伊斯兰生物伦理学和中东现代性。人类学与医学》18: 87-103。[谷歌学术]
- Kamali, Mohammad Hashim. 2008. Maqasid al-Shariah: Made Simple. London: International Istit Islamic Thought. [谷歌学术]
- Kutty, Faisall. 2014. 伊斯兰法和收养。即将发表于Robert L. Ballard等人的《跨国收养辩论》。跨学科的对话》(英国纽卡斯尔:剑桥学者出版社);瓦尔帕莱索大学法律研究论文第14-5号。可在线查阅:https://ssrn.com/abstract=2457066(2020年6月8日访问)。
- Larsson, Margareta, Minna Berglund, Emelie Jarl, and Tanja Tydén. 2017. 孕妇是否想在常规超声检查时知道预期孩子的性别,她们是否对性别选择感兴趣?Upsala Journal of Medical Sciences 122: 254-59. [Google Scholar] [CrossRef] [PubMed].
- Lipka, Michale. 2017. 穆斯林和伊斯兰教。在美国和世界各地的主要调查结果。Washington, DC: 皮尤研究中心。[Google Scholar]
- Ministry of Health. 2011. 从伊斯兰角度看器官移植;普特拉贾亚。马来西亚卫生部。
- 国家卫生和医学研究委员会(NHMRC)。2017. 关于在临床实践和研究中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准则》;堪培拉:国家卫生和医学研究委员会(NHMRC)。
- Padela, Aasim, and Jasser Auda. 2020. 器官捐赠和移植在伊斯兰法中的道德地位。北美教律委员会的立场。移植直接6。在线查阅:https://journals.lww.com/transpl ... Donation_and.7.aspx(2020年6月8日访问)。[CrossRef] [PubMed].
- 萨赫赫国际。2004. 古兰经》的英文含义。吉达。Al-Muntada Al-Islami. [谷歌学术]
- 出版者注:MDPI对出版地图和机构隶属关系中的管辖权要求保持中立。
© 2021年,作者。许可人:MDPI,巴塞尔,瑞士。本文是一篇开放性文章,根据知识共享署名(CC BY)许可证的条款和条件发布(https://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4.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