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马来西亚、沙特阿拉伯、土耳其、阿尔及利亚、印度尼西亚、埃及、约旦、巴基斯坦、摩洛哥、黎巴嫩、阿曼、突尼斯、阿联酋等14个伊斯兰/穆斯林国家的代孕及辅助生殖技术相关法律规定和可行性报告。
摘要
背景资料
对马来西亚等14个穆斯林国家进行了调查,以了解有关辅助生殖技术的现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准则。在研究这些文件时,完全考虑到了伊斯兰教所遵循的伦理和宗教原则。本研究发现了由立法机关、伦理委员会或专业机构发布的不同类型的法律文件。所审查的文件直接涉及到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使用、获取或ART领域的研究。
摘要的主要内容
所研究的大多数文件在法律或道德保护和考虑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所研究的某些文件需要更新或修订,以跟上医学的不断进步。研究还表明,在以多元文化和不同的伦理和宗教特征及信仰为特征的国家,立法存在一定的困难。近来,穆斯林立法者做了很多努力。但是,法律文件在穆斯林国家之间的传播,在数量和性质上都是片面的。
简要的结论
通过对内容与国际文件的比较,我们发现,在所研究的国家中,大多数协助下的法律文件在结构、性质和对有争议主题的覆盖面等方面都存在诸多不足。
马来西亚代孕
背景情况
过去三十年来,我们在人类受孕和为生殖目的操纵人类遗传材料方面的研究和发展迅速增长。研究人员的重点是发明和寻找新的方法、技术和解决方案,以改善人类的健康状况。同时,这种新的研究形势和领域也为人们打开了巨大的伦理和法律争论的大门。科学家、政治家、研究人员和其他人总是质疑什么是伦理和/或法律上可以接受的,什么是不可以接受的。研究总是在一种模糊不清的气氛中进行,因为他们没有遵守明确的界限,禁止不可接受的人类基因和生殖新技术的应用。此外,没有任何法律或伦理背景来允许研究的有益应用和以对社会负责的方式进行研究。为了规范这些困境和解决这些问题,一些国家制定了全面的政策来管理人类遗传和生殖技术。英国、德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法律规定,禁止不可接受的活动,要求对可接受的活动进行公众监督,并建立了修订政策或制定新的政策的社会责任结构。这些国家采取的政策体现了不同的社会和政治价值观,但在核心原则上是一致的。许多穆斯林学者承认,穆斯林妇女有权,甚至被期望在没有孩子的情况下寻求医疗生育治疗和使用新技术。卡塔尔和沙特等穆斯林国家最近发展了自己的基因组计划,并将研究重点放在人类受孕和操纵人类遗传物质的生殖目的上。因此,考虑到辅助生殖技术在穆斯林国家的重要性和越来越多的利用,Gamal Serour教授[1]是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穆斯林学者研究ART的伦理问题。Serour教授是一位国际知名的、经常被人引用的埃及医生,在生殖医学领域有几十年的工作经验。他撰写了大量的学术著作,借鉴了他的临床实践和作为伊斯兰教监管和伦理机构顾问的角色[2]。最近,几位学者[3,4,5,6]强调了当代伊斯兰生物伦理学在解决新问题、采取新方法以维护和改善人类的良好健康方面的作用。研究人员还强烈建议制定国家框架性法规。在辅助生殖技术这一复杂而迅速发展的领域,越来越需要制定国家标准,特别是在伦理和法律方面的考虑因素。在这方面,研究人员需要证明,在穆斯林国家,生殖和遗传技术的有效社会治理是可以得到保障的。我们的论文的主要目的是检查穆斯林国家是否对用于协助人类受孕和为生殖目的操纵人类遗传材料的生殖技术进行了实质性的立法控制。我们的文件将概述穆斯林国家目前的立法情况,并确定最重要和最相关的伦理考虑因素。
理论框架
医学、护理及相关健康百科全书和大辞典》[7]所描述的不育症是指不能生育后代的情况,即不能受孕(女性)或不能受孕(男性)。与不育症相反,不孕不育是一种可逆转的病症,是指男女双方的生育能力减弱或完全没有生育后代的能力[8]。医学的进步使不孕不育者通过医疗救助帮助生育成为可能。通过咨询、诊断和治疗相结合的不孕不育服务,通常帮助有生育问题的人找到解决生育计划的方法[9]。不同的术语与帮助人们不遵循自然和传统的生育过程,以人工方式生孩子的过程相关联。一些研究者[10]使用了医学辅助生殖(MAR)这一术语。其他研究者[11,12,13]使用了辅助生殖技术(ART)。为了确定其结果的基准,国际辅助生殖技术监测委员会(ICMART)[10]强调了对辅助生殖技术的标准定义的必要性。Ginsburg[12]将辅助生殖技术定性为生殖医学皇冠上的明珠。在这些研究者看来,它是生殖医学中把实验室科学家获得的知识转移到治疗人类疾病的应用中的最佳范例之一。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一系列在医学辅助下实现怀孕的方法[13]。Scaravelli和Spoletini[11]从他们的侧面承认,辅助生殖技术包括在体外处理人类配子实现怀孕的治疗方法。它们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胞浆内精子注射、配子宫内移植、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卵母细胞和精子捐献、代孕等。在世界范围内,生孩子的问题成为一个问题。通常情况下,为了尽快要孩子,夫妻双方都会面临着文化和社会的压力。在某些社会中,推迟怀孕是不被接受的,有时也是一种压力。在Abu-Rabia[14]看来,在中东社区内生孩子是被期望的,不生孩子会降低社会地位。如果一对夫妇一直不生孩子,就不能满足社会的期望,也不能获得社会上赋予父母的较高的地位。因此,对于这些社会而言,辅助生殖技术的使用成为解决不孕不育的自然问题和教条式的人为社会排斥的完美解决方案。辅助生殖技术的号召力催生了治疗不孕不育症的医学解决方案。它也产生了道德和伦理问题。因此,辅助生殖技术及其潜在的用途作为社会景观的固定物,对科学家、伦理学家、宗教学者、政府、政治家和社会提出了挑战[15],并成为争议性的问题[16,17,18,19]。主要的挑战在于科学信息的复杂性、与此相关的道德价值和政治困境[20]。遗传学与社会中心对加拿大的《人类辅助生殖法》进行了研究,发现在ART方面所采取的政策受到某些政治价值观的影响。前面提到的研究还得出结论,在一些国家,人类遗传与生殖技术政策的制定,已经与堕胎政治、"文化战争"、总统大选等政治因素深深地纠缠在一起。与辅助生殖技术的使用相关的道德价值典型的是宗教性的。因此,在Serour[21]看来,自人类历史开始以来,科学与宗教的相互关联并不奇怪。
在他看来,没有良知的科学会毁掉灵魂。Larijani和Zahedi[15]从他们的角度承认,很少有一个科学领域因为宗教问题而引起辩论和挑战。辅助生殖技术的使用引起了一些宗教甚至是某一宗教传统内部对其道德性的不同态度;意见不一[15]。在世界的一些地区,如中东地区,行为、做法和政策通常受到三大宗教的影响,即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21]。这些宗教无一例外地鼓励在婚姻的框架内通过自然受孕的方式进行生育、组建家庭和生育[21]。在穆斯林世界中,宗教仍然具有强大的意义,并极大地影响着行为、习俗和政策制定[21]。Inhorn和Tremayne[22]认为伊斯兰教是一种鼓励科学、技术和医学发展以克服人类痛苦的宗教。在上述研究者看来,伊斯兰教被认为是 "代宗教",鼓励伊斯兰教的 "大众化 "发展。Gad El Hak和Serour[23]从他的角度解释说,伊斯兰教鼓励治疗已婚夫妇的不孕不育症,因为它涉及到保全生育。伊斯兰教的教义涉及到《古兰经》、《阿苏纳法》和《伊斯兰教法》。An-Na'im和Baderin[24]解释说,伊斯兰教法是以《古兰经》和先知穆罕默德(PBUH)的言行为基础。在他看来,伊斯兰教法是由解释《古兰经》和先知穆罕默德(PBUH)的言行的人创造的。随着世界的发展,可能会出现新的问题和新的问题,宗教学者们可以利用《伊斯兰教法》来揣摩人们应该做什么,尽可能地接近先知穆罕默德(PBUH)如果还在的话,他会说什么[24]。伊斯兰学者,即穆夫提,可以根据他对伊斯兰教法的解释,做出宗教裁决或法特瓦。然后,世俗法官可以利用法特瓦做出法律裁决[24]。这样做,很显然,人工繁殖是一个新出现的主题,而伊斯兰教法的主要来源中并没有提到。然而,一些伊斯兰学者发布了法特瓦,使辅助生殖技术合法化。这些法特瓦主要来自于Dar El Iftaa[17]。事实上,1980年3月,谢赫-加德-艾哈克-阿里-加德-艾哈克阁下发布了一份来自Dar El Eftaa的法特瓦。这是有史以来第一次在穆斯林国家发布的允许和规范ART的指导方针。该法特瓦是逊尼派穆斯林世界颁布的所有条例和准则的背景资源。令人震惊的是,这样的法特瓦及其关于抗逆转录病毒疗法的所有详细准则,包括代孕、捐卵、捐精、捐精、性别选择、冷冻保存、克隆、医疗和非医疗治疗用的基因操作等做法在当时并不为人所知,但却没有在全球范围内广泛传播,这令人震惊。此后,科威特的伊斯兰医学科学组织(1983年)、麦加的伊斯兰教委员会(1984年)、卡塔尔大学(1993年)、国际伊斯兰人口研究中心[23、25、26]、拉巴特的伊斯兰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2002年)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2002年)分别发布了其他法特瓦。这些法特瓦为医学工作者将新的生育技术应用于穆斯林和穆斯林国家铺平了道路。因此,这些法特瓦是对自然生育失败的一种补救办法,也是解决伊斯兰教中与收养有关的问题的替代方案。在这方面,伊斯兰教鼓励治疗,不孕不育症的治疗不仅被允许,而且也被鼓励[27]。通过鼓励治疗不孕不育夫妇,伊斯兰教法肯定了婚姻、家庭和生育的重要规约[28]。尽管伊斯兰教法和伊斯兰法特瓦的重要性,但伊斯兰国家有必要根据医学的进步和辅助生殖技术及该领域的研究,调整其立法背景。辅助生殖是在著名的科学和宗教机构和组织发布指导方针后才被广泛接受的,这些指导方针被不同穆斯林国家的医学委员会所采纳,并被有关部门所接受[21];这些原则控制了辅助生殖中心的实践。因此,由于伊斯兰教教法只是一个核心的指导和参考,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在提供ART的医生中引起了很大的关注。这些医生一般在没有法律保护或指导的情况下工作,面临着一些伦理上的困境[21]。
作为解决方案的一部分,1991年12月举行的第一届穆斯林世界人类生殖研究生物伦理学国际会议是第一次从生物伦理学的角度研究人工授精技术,并发布了指导原则,这是所有穆斯林国家在制定辅助生殖条例和指导原则时的重要资源[25]。此外,伊斯兰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ISESCO)对人工智能领域的研究也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事实上,1993年,伊斯兰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ISESCO)发布了 "辅助生殖技术--遗传学高级研究的伦理影响的实践"[29]。随后,该组织对人类胚胎的研究又表现出了另一种兴趣,Serour[30]为穆斯林学者发表了另一份名为 "人类胚胎研究的伦理影响"[30]的原创参考文件。此后一年,在开罗召开了一次关于穆斯林世界ART生物伦理学的重要研讨会;Serour和Dickens[21]随后发表了他们的建议。在国际方面,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于 2005 年通过了《世界生物伦理与人权宣言》。它提出了 "为人类应对科学和技术给人类和环境带来的越来越多的困境和争议提供了基础的普遍原则"[31]。这一世界性的宣言鼓励穆斯林国家通过新的立法,明确规定允许和禁止人类新的基因和生殖技术的应用和不可接受的应用。事实上,鼓励穆斯林国家根据医学进步和伊斯兰教及社会原则,通过和调整立法。在这一阶段,可以提出第一个假设,即淹没假设。H1假设认为,穆斯林国家根据辅助生殖技术的医学进展调整了其立法背景。
在某些辅助生殖技术中观察到的科学进步,产生了某些不符合伊斯兰教的、在社会上和伦理上被拒绝的做法[13]。通过对辅助生殖技术领域的研究进行审查,可以区分出一些宗教和伦理问题,分别涉及到同意、性别选择、多胎妊娠、代孕、母体年龄、冷冻保存和胚胎研究。
如今,医学的发展使父母在技术上可以选择未来孩子的性别。虽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一些国家出于医学原因允许选择性别,但出于社会或家庭平衡的原因,禁止选择性别。虽然第一种选择是出于医学上的原因,倾向于保护胎儿和后代,但第二种选择是歧视性的,可能会偏向于选择一种性别与另一种性别的比较,从而影响人类自然界的性别决定过程[32]。最近,Dickens等[33]提出了另一种性别选择的方法。他们认为 "在歧视不普遍的地方禁止性别选择是没有必要的;只有当一个家庭已经有一个孩子,或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性孩子时,才允许进行选择,从而实现家庭平衡"[33]。与使用ART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多胎妊娠的潜在风险。医学上的进步,使其也有可能产生更多的卵子。辅助生殖的成功概率的优化也需要在女性子宫内孕育和放置一个以上的子宫内的卵子。所有这些医学上的进步都优化了辅助生殖的成功概率,但也加剧了多次妊娠的风险,从而有可能危及母体和胎儿的健康[9,13]。在这方面,可以提出的首要的医学、伦理和法律问题直接关系到女性子宫内的子宫内的最大数量。
关于胚胎的研究在一些国家也有很大的争议,而在另一些国家则是极力推荐的。主要问题涉及到单纯为了研究目的而受孕的胚胎,以及是否可以将研究对象的胚胎植入体内[35]。科学家们相信胚胎研究对于改善ART的重要性,但这种研究兴趣是否会在某些与胚胎的收集、处置和销毁有关的伦理考虑上占据首要地位?
代孕还是传统形式的代孕引发了一场激烈的伦理争论。代孕需要第三方的生殖协助。这种孕前安排可以是局部的,通过借用精子或卵细胞,将其在体外受精,然后实施到生物母体的子宫内。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是完全的援助;我们使用生身父母的精子和卵细胞,在体外受精,然后将其植入妊娠载体的子宫内。这种被命名为代孕的生育方式应用了伦理学上的考虑,因为它减轻了 "生物血统 "或 "合法性原则"[36]的概念,并采取了交易和基因剥削的形式。
在夫妻之间的自然生物关系中,产妇年龄和绝经后的怀孕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当涉及到辅助生殖技术的使用时,女性的年龄就变得很重要。随着冷冻冷冻技术的发展,现在可以利用自己的冷冻胚胎甚至卵母细胞,甚至未来冷冻卵巢也有可能在绝经后怀孕[37]。让女性在绝经期后再生育,是否违背人性,就成了一个问题。考虑到目前还没有类似的法律限制男性使用抗逆转录病毒疗法生育子女,限制女性从一定年龄开始接受抗逆转录病毒疗法可能是一种歧视性的做法[13]。允许高龄妇女通过ART生育也可能会影响到潜在的孩子,因为他们可能无法得到弱势父母的必要照顾。在这种情况下,孩子可能会因为有一个足够大的母亲做奶奶而产生心理或社会上的不适感[13]。研究还表明,高龄怀孕会增加并发症的风险,可能会威胁到后代和妇女的安全。
医学的进步也使得对配子、子宫或胚胎进行 "冷冻保存 "成为可能。为这种行为辩护的理由可能是个人的或医学上的。一般来说,对于那些预后不好或预后不好的患者,以及治疗癌症或慢性病的患者,都会采用冷冻保存技术[13,37]。这个过程可以帮助他们在失去生育能力的情况下,在未来的生育能力。如果在一个生育周期内没有使用过量的胚胎,也可以进行冷冻保存。在征得夫妻双方同意后,这些胚胎可以被冷冻一段时间,并在女性决定要孩子的时候,将这些胚胎放回子宫内[27]。这种方法是否合适以及保存时间的长短也受到了伦理学的争论。然而,与冷冻保存有关的最有争议的问题主要是在一方或双方捐献者死亡后或双方分离时,冷冻过程的连续性[38]。关于ART的某些方面的争议导致我们提出了第二个假设。H2 假设,穆斯林国家提出的法律法规是最新的,并且涵盖了所有与ART相关的争议话题。
为了本文的目的,我们将重点分析某些伊斯兰国家在处理与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的伦理问题方面的法律和法规。
研究框架和假设的提出
方法学
本研究采用描述性的分析方法。本研究的理论框架所采用的参考文献是期刊、书籍和电子文章。另一方面,对于田野调查,我们进行了文献收集和分析。在本研究中,我们将进行一种基于文献修订与分析的定性数据收集方法。这种方法使用了14个穆斯林国家现有的、可靠的法律文件和规章制度。Bowen[39]承认,文件分析作为一种定性研究方法,"是对文件--无论是印刷的还是电子的(基于计算机和互联网传输的)材料--进行审查或评估的系统程序"。这提醒我们,"立法审查的结果是总结性的,因为重点是评价伊斯兰国家是否找到了与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相关的争议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案"。因此,本研究所遵循的研究方法将是对伊斯兰国家在辅助生殖技术应用中采用的不同类型的法律文件进行研究。考虑到本研究的目的,我们将考察穆斯林国家在规范辅助生殖技术的使用和处理其相关争议方面所采用的法律法规的效力程度。因此,我们的问题包括探讨所研究的穆斯林国家是否成功地维护了社会的伦理和宗教原则和规范,在处理辅助生殖技术的医学进步所产生的有争议的伦理问题。
研究对象、数据收集和数据分析
位于非洲、亚洲和欧洲大陆的穆斯林国家构成了本研究的人口。这14个国家是根据同行评审、期刊和出版物中的法律数据的可获得性随机选择的。我们收集了大量用阿拉伯语、英语和法语撰写的法律文件。然后对这些法律文件的内容进行了分析,并通过word进行了总结。特别是,本研究试图确定不同穆斯林国家关于辅助生殖技术的立法之间的因果关系。
研究结果-穆斯林国家在辅助生殖技术方面的立法进展情况
阿尔及利亚
2018年7月2日的第18-11号法律规定了基本条款和原则,旨在落实居民在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作为该法的一部分,专门用一章来介绍医疗辅助生殖技术。因此,在阿尔及利亚,获得医疗辅助生殖技术的条件是不能自然生育的合法婚姻患者的正式请求(第371条)。根据该法的规定,严格禁止捐赠或出售配子、胚胎或精子。此外,严格禁止为研究和调查目的收集胚胎(第374条)。第18-11号法律还规定,严格禁止性别选择和人类克隆(第375条)。预计不久将通过一项关于胚胎和配子储存的条例。关于医学辅助生殖技术的第18-11号法已于近日通过,目前尚未公布相关法规。关于这些法律和法规的意见和批评,将是不客观和有效的。
巴林
巴林国王陛下批准并颁布了第26/2017号法律,涉及到人工授精和受精的医疗技术的使用。与沙特相反,不孕不育的定义更为宽泛和包容。根据该法的规定,不孕症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后12个月内没有怀孕,因此,在没有使用避孕药具或怀孕困难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连续过了12个月后不能生育。因此,我们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理解为,只有已婚夫妇才能获得人工授精和受孕的医疗技术。《MTAIF法》第6条规定,获得医疗技术是以正式同意为条件,并以婚姻关系的延续性和不因离婚或死亡而中断为前提。此外,受精卵不得植入其他妻子或任何其他妇女的子宫内。同样,男方的精子也不能用于妻子的卵子以外的受精(第7条)。在巴林,严格禁止为进行研究和调查的目的进行人类克隆和收集胚胎。简而言之,代孕是被禁止的。MTAIF法律第7条明确规定,35岁以下的女性只能在子宫内植入一个胚胎。相反,35岁以上的病人最多可以接受3个胚胎,但只有为了挽救母亲的生命并经3名医疗顾问批准后,才允许通过终止妊娠有选择地减少子宫内的胚胎。根据该法的规定,严禁捐献或出售配子或胚胎。用从人体内提取的干细胞治疗他人不孕不育症的行为是不能容忍的,会被起诉。经患者正式接受后,允许保存精子、卵子、组织,保存期限不超过10年。胚胎的保存期限也允许最长不超过5年(第八条)。婚姻关系的终止,导致保存的配子、精子或者胚胎被系统销毁。《MTAIF》第九条禁止在巴林王国建立胚胎或精子库。该条还规定,严格禁止从巴林王国进口或出口胚胎、精子或卵子。
埃及
在穆斯林国家,埃及颁布了有史以来第一份允许和规范抗逆转录病毒疗法的准则。事实上,1980年3月,埃及的穆夫提谢赫-加德-哈克-阿里-加德-哈克阁下发布了一项法特瓦,允许使用抗逆转录病毒疗法。该法特瓦允许穆斯林进行治疗,但不允许任何形式的第三方生殖援助,包括代孕[40]。此后,辅助生殖技术的使用开始普及,体外受精(IVF)技术作为一种生育手段,在医学界、患者和社会上更容易被接受[41]。ART在埃及人群中的大量普及,但随后并没有颁布相关法律规范其使用[42]。事实上,研究者Aboulghar等[43]估计,违反一些宗教法律可能比违反议会决定的法律更严重。同时,Aboulghar等人[43]认为,法律的缺失会引起某些司法和法律方面的问题。1989年,人们广泛讨论了通过一项法律规范试管婴儿和宫内人工授精(IUI)的可能性。为了指导辩论并提出专家的观点,成立了一个委员会。委员会的讨论达成了共识,指出试管婴儿和宫内人工授精是合法和符合道德的程序,提供这类方案的中心应遵循《爱资哈尔试管婴儿和宫内人工授精宣言》[43]中规定的伊斯兰规则。目前,"辅助生殖在埃及医学协会的职业道德条例中作了进一步规定。这些条例是根据埃及医疗辛迪加理事会和埃及医生大会的决议,由卫生和人口部第238/2003号法令(卫生部第238/2003号法令)颁布的,该法令修订了1974年以来的以前的条例"[42]。第238/2003号法令规定,埃及不允许精子、卵子和胚胎捐赠(第45条)。该法令还规定,在埃及,妊娠代孕是非法的。第45条第2款、第46条和第46条。该法令第45(2)、46和51条禁止建立卵子、精子或胚胎库。这些法令还禁止人类胚胎交易。埃及妇产科学会在规范ART的某些方面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事实上,其《道德准则》认为,将任何多余的受精卵冷冻保存,并在以后的周期内将其植入母亲体内是合法的[21]。胚胎移植的数量受到某些地方建议和准则的限制。然而,没有监管机制来控制这些准则,试管婴儿中心一般不符合关于胚胎移植数量的建议[43]。
约旦
2007年以来,约旦政府提出了一项关于使用医疗技术帮助生育的拟议法律草案。该法案仍在议会讨论中。如今,我们没有看到任何专门针对生殖实践的专门法律或法规。最近,约旦政府通过了关于医疗卫生问责的2018年第25号法律。该法整合了一些与一些人工生殖问题直接相关的条款。该法第8条将人类克隆、研究和克隆目的的实验定为犯罪。根据同一法律第13条的规定,应用助孕技术需要得到已婚患者的书面批准,并规定只有从丈夫那里获得精子时,才可以将胚胎移植到妇女的子宫内。根据该条规定,《医疗卫生责任法》第14条规定,除非医生得到有关妇女的书面同意和医疗委员会的有利批准,否则不能对妇女进行绝育手术。
约旦2014年的干细胞法规定了干细胞(包括胚胎干细胞)的采集、储存、分配和研究的规则。它说明了干细胞研究和/或治疗的必要性,强调并建议为此目的采用良好的医疗做法。根据其规定,胚胎干细胞研究只允许在公共机构进行。该附则的第三条公布了合法化干细胞研究的五种类别,包括胚胎干细胞(ESCs)、成体干细胞(ASCs)、诱导多能干细胞(iPSCs)、体细胞核移植产生的干细胞(SCNT)和细胞质杂交干细胞(Cybrid)。虽然该附则第8条规定,必须征得捐赠者的正式同意,但第9条坚持认为,干细胞的采集和使用应符合伊斯兰教法和伊斯兰教法。
黎巴嫩
像在约旦一样,我们没有看到任何专门针对黎巴嫩的生育做法的具体法律或法规。2016年,政府提出了一项关于生殖技术援助和胎儿研究的法案。议会仍在讨论所提议的项目。1994年的医学伦理法中引入了关于辅助生殖技术的一章。该法第30条第6款规定,只有正式同意的已婚夫妇才能通过使用辅助生育技术进行人工授精或怀孕。实施这些行为的医疗中心应充分考虑到民事、宗教、宗派和精神法院的现行法律。该条第八款规定,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可以进行干细胞研究。根据该法第30条的规定,在尊重第12至16款所列举的条件的前提下,也允许使用干细胞。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基本上被认为是一个穆斯林国家,但也是一个多文化和多种族的国家。为了规范与生殖实践有关的不同法律和伦理问题,马来西亚医学委员会(MMC)颁布了两项主要法规。第一条是关于辅助生殖,第二条是关于干细胞的研究和治疗。首先,在有关辅助生殖的第003/2006号准则中,马来西亚医学委员会承认,严禁出售配子、精液或胚胎。它还禁止生殖性克隆和胚胎的体外培养超过14天。根据这些准则,只有在考虑到夫妻双方正式同意参与治疗过程的情况下,才能向已婚夫妇提供辅助生殖技术。在处理或进一步保存遗传物质的情况下,这种同意也是必要的,保存期为5年,可以延长一次。在分居、离婚或死亡的情况下,储存的配子将被系统地销毁。在这些指导原则下,胚胎移植技术在伦理上是可以接受的,胚胎经过2-3天的培养后,在胚胎发育到囊胚阶段后,再移植到子宫内,是可以接受的[44]。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宗教和文化敏感性在决定是否捐献卵子、胚胎和精子,以辅助生殖手术治疗他人的人类亚不育症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这样的做法并不是禁止的,也不是同时不允许的,主要是转述患者和从业人员的信念。第003/2006号准则的规定,只有在特定性别容易导致严重遗传病的情况下,才允许对胚胎进行性别选择。多胎妊娠管理条例承认,通过限制胚胎移植数量和谨慎诱导排卵,防止多胎妊娠的重要性。尽管如此,但并未明确规定胎儿的孕育数量。
2009年,医学部发布了《干细胞研究和治疗指南》,与马来西亚卫生部采用的指南一致。在此方面,在符合伦理准则的条件下,当地科学家和临床医生有权进行干细胞研究。进行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两个主要条件是: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接受无偿捐赠配子或胚胎。该指引还规定了允许或禁止进行哪些研究。
尽管马来西亚的立法取得了进展,但所通过的条例通常是由马来西亚医学委员会发布的,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会有任何惩罚性的处置。一项名为《人工生殖和组织法》的新法规本应在2016年通过,但至今仍被推迟。此外,在涉及到配子和胚胎的保存和处置过程中,条例中对配子和胚胎的保存和处置问题的规定比较模糊,更多的是转述了从业者的意图,而不是明确和严格的处置。代孕的问题也是不确定的,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技术的追索权取决于患者的决定和宗教信仰。
摩洛哥
2016年2月,摩洛哥议会于2018年7月通过了关于医疗辅助生殖技术的第47.14号法律草案。第47.14号法律草案明确规定,已婚夫妇在自然受孕至少一年内证明不可行的情况下,如果正式同意使用生育方法和技术,则有权使用生育方法和技术。同时,拟议的法律明确规定,被证明完全不育的人不在该法的处置范围内,因此不能寻求生育服务。这样一来,那些有可治愈的医学问题或有医学证据证明其生育能力差的人,就可以根据该法的规定获得医疗干预资源。胚胎注入子宫的数量,将通过特别规定来确定。
根据该法草案的规定,严禁捐献或者出售配子、胚胎、精子。此外,严禁收集胚胎进行研究和调查(第7条)。47.14号法草案还明确规定,严禁性别选择和人体克隆(第4条)。
2018年的法律草案严禁精子、卵巢、胚胎的工业化或商业化使用(第六条)。根据该法的规定,严禁捐献、买卖、进口、出口配子、胚胎(第三十条)。简而言之,严禁代孕。
当涉及到处置或进一步保存遗传物质的问题时,患者的同意成为首要条件。政府提出的法案建议,可以将精子和卵子储存5年,但不得延长(第22条)。在同样的情况下,未使用的胚胎是不可能储存的。在分居、离婚、离婚、死亡或患者要求下,储存的配子会被系统地销毁。摩洛哥的立法者考虑到社会和人类的进步,在保存条件方面做出了例外规定。因此,正在接受可能影响其未来生育的医疗治疗的人,可以将其卵子或精子保存5年,如果认为有必要和有动机,可以延长(第22条)。尽管最近通过了关于医疗辅助生殖技术的法案,但拟议的草案似乎具有包容性,并对主要的冲突性伦理问题进行了规范。一旦联合条例颁布并完成后,可以对该法作出更好的判断。
巴基斯坦
由于缺乏伦理研究审批制度,为了保护巴基斯坦人民的利益不受以研究为名的伤害和剥削,巴基斯坦的卫生研究系统需要制定标准、程序和准则,对国内进行的所有卫生研究的伦理方面进行审查。2004年,卫生部成立了国家生物伦理委员会(NBC),该委员会作为主要的官方机构,在巴基斯坦医疗卫生领域的所有部门维护生物伦理原则。2016年,国家生物伦理委员会通过了《人类生物材料收集、使用、储存和出口伦理准则》(HBM)。此外,国家广播公司与人体器官移植机构合作,通过了《巴基斯坦干细胞研究/监管议定书/指南》(SCRP)。通过的议定书/准则的主要目标包括严格按照社会的宗教和社会习俗,建立一个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干细胞研究和临床应用框架。此外,该委员会强调,必须对干细胞研究的不同方面进行规范,在这些研究中,必须利用干细胞的巨大力量来治疗和恢复活力,并避免可能的伤害。根据协议/准则,医生和保健医生不得为获取胎儿进行干细胞研究或移植而终止妊娠。此外,参照同一文件,不允许仅仅为了获得干细胞而制造胚胎。该准则还包含有指导研究人员和保健人员在干细胞治疗和研究方面的宝贵指示和处置。一般来说,根据这些准则,在获得患者的批准后,在没有交易目的的情况下,应由授权机构提供。
由巴基斯坦国家生物伦理委员会制定的第二份重要文件讨论了人类生物材料(HBM)在医学研究中使用的多个方面,并提供了关于收集、使用、储存和出口HBM的伦理准则。人类生物材料的收集,使用,存储和出口的伦理准则强调了在进行任何活动前必须获得有效的知情同意。它还强调了在整个研究过程中保持保密和隐私的重要性。最后,它还讨论了相关的商业用途和利益分享问题。巴基斯坦国家生物伦理委员会认为,HBM 在制药工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作为研究活动的原材料或前体。对于国家生物伦理委员会来说,这些用途使HBM的商业用途变得可行,并强调需要考虑适当的补偿或利益分享形式。
尽管巴基斯坦国家生物伦理学委员会通过的协议/准则很重要,但这些规定缺乏法律依据,政府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因此,例如,国家生物伦理委员会强烈建议巴基斯坦政府对人类生物材料的出口进行适当的立法。我们的研究还表明,巴基斯坦政府没有通过任何具体的法律或法规,对人工授精和受精的医疗技术的使用进行规范。
卡塔尔
卡塔尔政府没有通过任何具体的法律或条例来规范人工授精和受精的医疗技术的使用。在这方面,只有研究工作受到管制。因此,卡塔尔公共卫生部发布了人类干细胞研究准则,卡塔尔最高卫生委员会通过了《涉及人类对象研究的准则、条例和政策》。后面提到的文件中有一章专门审查了对参与研究的孕妇、人类胎儿和新生儿的额外保护。总的来说,这项政策强调了进行研究时必须遵守的主要条件。它还为保护孕妇、胎儿和新生儿的健康和安全提供了保障。
沙特阿拉伯
作为马来西亚,在医疗和研究方面,与生育做法有关的法律和伦理问题受到了规范。在医学上,2004年3月的第M/76号皇家法令颁布了《受精、子宫胎儿和不孕症治疗单位法》。它明确规定,那些被证明完全不育的人不在该法的处置范围内。这样一来,那些有可治愈的医疗问题或有医学证据证明其生育能力差的人可以根据该法的规定获得医疗干预资源。此外,沙特法律还明确规定,只有那些已经证明有婚姻关系的人,才能保证获得治疗。因此,伴侣之一的离婚或死亡使受精和人工授精过程终止。此外,受精卵不得植入另一位妻子或其他任何女性的子宫内。同样,男方的精子也不能用于妻子的卵子以外的受精。沙特《受精、子宫胎儿、不孕不育治疗单位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进行精子、卵子、子宫内胎儿、胚胎的研究,必须征得患者的原始正式同意。2014年,生物制品研究伦理学常委会确定了《生物制品研究伦理法实施细则》。活体生物研究伦理法实施细则》(简称《活体生物研究伦理法实施细则》)。在沙特阿拉伯王国进行生物研究的研究机构必须遵守该法及其条例的规定。该法严格禁止买卖配子、子实体、器官、组织、细胞或其任何部分或与人类衍生物或产品有关的遗传数据。该法第16条明确规定了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对配子、配子或胎儿进行研究。LERLC第18条规定,对组织、活细胞和分离部位,包括从脐带中提取的干细胞或成体干细胞进行研究,必须征得知情同意。在所有条件下,不得进行人体克隆研究(第17条)。
阿曼苏丹国
2017年,阿曼卫生部发布了《私人部门生育中心标准和条例》。它旨在确保在阿曼运营的辅助生殖中心有一个一致的、基于研究的和安全的框架。其主要的灵感来源是阿曼苏丹国解释和实施的《伊斯兰教法》和伊斯兰规则和条例。根据这些规定,卫生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以便从生育中心的服务中受益。例如,植入前遗传诊断(PGD)治疗只提供给有可能生下患有严重遗传病的夫妇。考虑PGD的疾病,在家庭中已经确定了该疾病,并且有证据表明未来的个体可能会因为该疾病而严重受损。夫妻双方只有在目前的关系中没有活生生的未受影响的孩子,并且有合格的遗传学家建议为PGD的情况下,才可以受理。尽管尊重前面提到的所有条件,但在PGD治疗时,女性伴侣的年龄应在40岁以下。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生育服务机构进行非医学性别选择。同时,禁止使用非婚前夫妇捐赠的精子或卵子。同样,不得为女性提供任何涉及使用丈夫精子以外的精子的非医疗性生育服务。在所有数字中,需要患者正式同意,才能获得涉及使用配子的治疗服务。胚胎移植前,中心应向女性患者提供机会,让女性患者讨论、选择并正式同意移植的胚胎数量,接受多胎妊娠的风险。在所有情况下,条例建议,35岁以下的女性最多可以移植两个胚胎,40岁以上的女性最多可以移植三个胚胎。《阿曼生育中心标准和条例》对未受精卵子、精子和胚胎的保存条件作了具体规定。首先,在进行保存之前,必须征得患者的正式同意。其次,保存和储存的期限最长为5年,但每年正式延期和患者不死亡的情况下,保存和储存时间不得超过5年。最后,阿曼卫生部明确规定,严禁将未受精卵子输往国外。
突尼斯
突尼斯政府被认为是最早根据生物伦理学规则对辅助生殖技术过程进行立法的穆斯林国家之一。2001年8月7日颁布的关于生殖医学的第2001-93号法律对生命开始阶段的人权保障作出了规定。该法提出了生殖健康的概念,并禁止基因工程、克隆和贩卖胎儿和人类胚胎[45]。
《生殖医学法》第3条和第4条指出,获得医疗技术的条件是经正式同意,并以婚姻关系的连续性和不因离婚或死亡而中断为条件。婚姻的条件不是绝对的,因为患有可能影响其未来生育能力的疾病的未婚患者有机会冻结其配子。未来使用冷冻卵子或精子的条件是以法律关系的存在为条件。此外,2001年的法律指出,受精卵不得植入另一妇女的子宫内。同样,男方的精子也不能用于妻子的卵子以外的受精(第14和15条)。在突尼斯,严格禁止克隆人(第8条)和收集胚胎进行研究和调查(第9条)。严格禁止对人类胚胎进行商业性的构思和工业化或优生的使用(第7条)。根据该法的规定,严格禁止捐赠或出售配子或胚胎。在患者正式接受后,允许保存胚胎和配子,保存期不超过5年,可延长一次(第11条)。婚姻关系的结束或患者的要求导致保存的配子、精子或胚胎被系统地销毁。
尽管突尼斯的生殖医学法及其在当代的应用取得了进展,但该法似乎没有涵盖可能放入女性子宫内的胚胎数量问题。这部法律忽视了孕妇和胎儿安全的伦理问题。选择性别的问题也没有得到处理。
土耳其共和国
1987年出台了第一个辅助生殖治疗的监管框架,禁止使用供体卵子、供体精子和代孕[46]。2010年3月3日,土耳其卫生部通过了一项关于辅助生殖治疗应用和辅助生殖治疗中心的新法规。该条例建立了一个法律框架,有助于明确全国范围内不孕不育治疗的获取和使用规则。此外,它们还确定了一些对辅助生殖治疗实践有重大影响的问题。通过这些规定,只有不能通过自然方式生育的已婚夫妇才能享受到辅助生殖服务。其中,禁止使用已婚夫妇外的卵子、精子、胚胎,禁止利用供体。新规还规定,在严格的医疗义务的情况下,除一些例外情况外,禁止储存生殖细胞。细胞和组织的保存,每年都要向夫妻双方申请正式批准,保存期限不超过5年。如果夫妻双方正式拒绝续存、离婚、或参与保存过程的一方死亡,未使用的胚胎将被销毁。为了关心母婴健康,防止不良的多胎妊娠,新的辅助生殖条例明确规定了这种情况下适用的规则。在第一次和第二次试管期间,医生只允许实施一个胚胎。在接下来的试管中,这个数字增加到两个胚胎。年龄超过35岁的患者,每次试管最多可以获得两个胚胎。胚胎的性别选择是禁止的,除非是为了避免特定遗传病的风险。为了帮助科学知识的进步和造福人类,土耳其关于辅助生殖治疗应用和辅助生殖治疗中心的新条例允许进行胚胎研究。在这种情况下,研究人员应首先征得夫妻双方的同意。该条例还规定,只允许在受精后14天内进行研究。尽管在辅助生殖治疗的监管框架方面取得了进展,但土耳其政府已开始修订关于器官和组织的采集、储存、移植和移植的第2238号法律。立法者的目的是为了取缔为另一名妇女进行受精卵的手术植入,以便为另一名妇女将胎儿移植到胎儿的手术。严格禁止生孩子或充当代孕母亲。尽管在研究监管方面取得了一些小的进展,但法律环境仍然阻碍了科学研究[47]。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联邦法》(第11号)规定了辅助生殖技术的追索权。2008年《关于国家受精中心许可证发放的第(11)号联邦法》、2009年第(36)号内阁决定,颁布了《2008年第(11)号联邦法实施条例》和2014年《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和治疗标准》。2008年的联邦法律规定,如果已婚夫妇在至少一年内证明肉体受孕不可行的情况下,如果他们正式同意使用生殖方法和技术,则有权使用生殖方法和技术(第9条)。该法第10条明确规定,严格禁止一切可能的代孕形式。此外,2008年的法律还严格禁止对收集的和未使用的精子、卵巢和胚胎进行商业性使用、基因改造或研究(第14条)。为了限制多胎妊娠的风险,阿联酋立法者将胚胎或卵子的数量限制为最多3个,如果妻子年龄在35岁或以下,则最多只能移植3个。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最多只解决了四个胚胎。此外,2008年的法律还明确了未受精卵子和精子的保存过程和条件。因此,在征得已婚患者的正式同意后,未受精卵子和精子的保存期最长为5年,以后每年更新一次。因患者的要求、离婚或死亡,有计划地销毁所采集的卵子和精子(第十三条)。还严格禁止在州内或州外进口或出口未受精或受精卵子或精子标本(第18条)。尽管有明显的效果,但2008年的联邦法律没有规定冻结从未婚女性身上提取的未受精卵。在阿联酋,2008年至2011年期间,阿联酋出现了一种有利于冻结卵子的做法。然而,从2012年开始,阿联酋卫生部禁止储存冷冻胚胎的做法。最近,该部又一次根据个案审查,允许一些未婚女性冷冻卵子,以备不时之需。据《阿联酋国家报》报道,内阁的一项决定将给予未婚妇女和夫妇在特定条件和特定情况下冷冻胚胎和卵子的机会。
讨论情况
我们研究的目的是审查穆斯林国家在规范辅助生殖技术的使用和处理其相关争议方面所通过的法律和条例的效力。本研究的核心问题是,穆斯林国家在处理辅助生殖技术的医学进步所产生的有争议的伦理问题时,是否成功地维护了社会的伦理和宗教原则和规范?我们借鉴了辅助生殖技术的文献资料,以发展我们的命题,作为我们实证研究的指南和理论框架。数据显示了两个主要的主题:立法背景的适应性和法律处置的有效性。
我们利用产生的主题来构建我们的研究结果的表述结构。下面我们将这两个主要主题与所提出的命题联系起来,以便提出我们的结论。关于我们的第一个命题,穆斯林国家的立法背景适应了有关辅助生殖技术的医学进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大多数被研究国家对所研究的主题表现出了有趣的认识水平。因此,这些国家中的大多数国家在法律上对辅助生殖技术的研究和实践进行了规范。研究结果表明,所研究的国家充分认识到辅助生殖技术在维持家庭单位和社会凝聚力方面的重要性。At the same time, these countries are aware about the challenges resulting from the medical progress and consequently took legal dispositions that protect the social statute of the family according to the society principles, ethically acceptable behaviors, and Islamic principles. 鉴于辅助生殖技术的作用,根据社会伦理和道德原则和标准对医学进步进行立法是第一个重要的发现。
更多的研究结果使人们更深入地了解了所采用的法律处理方式如何有助于了解所研究国家的总体效率。它们还帮助那些努力进行分析的人了解穆斯林国家的ART法律框架的不同方向、优势和弱点。额外的研究结果显示,在14个国家中,只有4个国家在过去2年内通过或更新了法律。事实上,巴林王国和阿曼苏丹国在2017年颁布了与辅助生殖相关的法律。阿尔及利亚和摩洛哥在2018年颁布了法律。一组englobing 4个国家的法律显示,在ART领域的医学进步迅速发展的情况下,他们的法律被认为是古老的。事实上,突尼斯的生殖医学法是2001年颁布的。沙特阿拉伯的《受精、子宫胎儿和不孕症治疗单位法》于2004年颁布。2008年颁布了《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国家受精中心许可证法》。最后,2010年更新并颁布了《土耳其辅助生殖治疗应用法》和《土耳其辅助生殖治疗中心法》。因此,据我们了解,这些国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更新其法律。医学研究领域的快速发展,需要对法律背景进行实时更新。这将为家庭带来更多的好处,也为医生的工作提供了便利。数据分析也告诉我们,有三个国家提出了关于法律规范ART的法案(2016年的马里和黎巴嫩和2007年的约旦)。不幸的是,这项拟议的立法仍在讨论中,尚未颁布。讨论和颁布的拖延向我们表明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在同样的背景下,我们还通知说,卡塔尔和巴基斯坦没有对辅助生殖技术的获取和使用进行立法。医学家们更多地转述了伊斯兰教法的立场和伊斯兰学者的法特瓦。同时,这两个国家还分别颁布了关于人类干细胞研究和涉及人类对象的研究的条例。这两个国家所采取的步骤有一个重要的考虑,因为这些国家的决策者认为,在这一领域的研究也有助于发展与抗逆转录病毒疗法相关的知识,从而改善家庭的幸福。沙特、马来西亚和约旦允许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胚胎研究,而突尼斯和摩洛哥等国家则严格禁止胚胎研究。与所研究国家通过的法规形式有关的更多研究结果显示,大多数国家通过的法律和法规专门针对辅助生殖技术这一主题,而其他国家如约旦和阿尔及利亚则选择将与ART相关的条款作为其他相关法律的章节。在大多数情况下,政府政策制定者负责制定和通过法律和法规。这一发现并不绝对,因为在埃及、巴基斯坦、马来西亚和沙特阿拉伯等国家,与辅助生殖实践和研究相关的法规都是由伦理委员会和专业机构发布的。最后一个与法律法规的形式有关的结论是,某些国家(马来西亚、黎巴嫩)的立法者考虑到了某些民族、文化和宗教因素,在处理与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的一些有争议的问题时,给予患者和医生一定的灵活性。当我们将分析重点放在法律法规的内容上时,我们注意到最近通过的法律(巴林、摩洛哥和阿曼)更具包容性,并处理了与研究对象相关的当代问题。阿尔及利亚的法律是2018年通过的,但它不是专门针对ART的法律。通过对这方面的文章的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出,本章漏掉或忽略了几个与该主题直接相关的敏感主题。因此,我们的结论是,与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的法律文件的全面性和效率,本质上取决于其性质。我们强烈建议在辅助生殖技术领域的法律和法规的自主性。
其次,研究结果表明,为了跟随辅助生殖技术的快速医疗进步,定期更新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这在我们的第二个命题中得到了体现。穆斯林国家提出的法律法规是最新的,并且涵盖了所有与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的有争议的话题。定期更新的立法背景,使穆斯林国家能够跟随医学的进步,并通过向医学工作者表明什么是伦理上和社会上可以接受的,来帮助指导他们。穆斯林国家通过的法律法规的分析没有更新,也没有涵盖所有可能出现的冲突点。
这些研究结果表明,穆斯林国家对规范研究和获得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处置的责任感、严肃性和认识上存在重大的、相关的同化。换句话说,穆斯林国家对辅助生殖技术立法的议程和关注点非常不同,可能会影响到社会的凝聚力,对家庭结构产生负面影响,并破坏血统。这些发现也表明,在与科学家和伊斯兰学者的合作下,在辅助生殖技术领域的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制定方面,需要持续、重要和相关的法律工作。换句话说,这些行为者之间的合作将导致穆斯林家庭的实际和未来福祉得到更好的改善,并将通过保证维护伦理和道德价值观来保护穆斯林社会的社会凝聚力。
今天,穆斯林国家的抗逆转录病毒疗法的基本准则表明,只有在已婚夫妇中和在婚约有效期内才允许使用抗逆转录病毒疗法,且不得混合基因[37]。离婚或死亡标志着婚姻关系的结束;因此,2000年,阿资哈尔大学国际伊斯兰人口研究中心承认,在这种情况下,宗教法律禁止未婚妇女怀孕。该法特瓦和不同的法律都没有宣称,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开始人工授精,而丈夫在妊娠期内和胚胎植入妇女子宫的最后一步之前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在伦理和宗教上是否可以接受?开罗的大穆夫提在与Gamal Serour教授的个人通信中,根据该案的具体情况,允许在妻子的丈夫最近去世后,在妻子体内植入胚胎。然而,他明确表示,这不应被视为一概而论,应根据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来考虑[48]。
另一个与ART相关的争议话题,在所研究的立法中并没有完全涵盖。产妇年龄在伦理上是重要的,但所研究的国家中没有一个国家规定了女性辅助生殖的年龄限制。伊斯兰宗教学者们似乎也没有对这种情况表明立场。这种情况经常发生,特别是在胚胎被冷冻过量或出于医疗目的预防性冷冻配子的情况下。对于在母亲或婴儿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是否有可能减少已实施的胎儿数量的问题,学者们达成了一致意见。然而,与此同时,经审查的法律和条例显示,各国在将胚胎植入妇女子宫的数量上存在很大差异。有些国家甚至没有明确规定胚胎的最大数量,或者留给医生或病人选择。考虑到保护母亲健康或胎儿安全的重要性,强烈建议立法者考虑到规定胚胎植入的最高数量的重要性。照顾到母体的年龄是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在伊斯兰教中,配子和胚胎的低温保存在伦理上和宗教上是可以接受的,但冷冻时间的长短在所研究的国家中并不一致。在所有被唤起的案例中,最低保存时间为5年。延长的可能性并非总是可能的,只要允许,就必须得到同意。请求、死亡和病人的死亡和分离通常是保存材料被破坏的系统性原因。另一个与性别选择有关的发现表明,出于家庭平衡的原因进行性别选择是有争议的。尽管如此,但同时,经过筛选的法律、法规允许因医学原因进行性别选择。尽管所研究国家采取的最后一种立场很重要,但对立法的深入分析表明,医学理由这一术语是模糊的,可由某些医生进行解释,并可能被某些医生滥用。我们强烈建议政策制定者在与医学专家协商后,明确规定允许对哪些医疗情况进行性别选择。我们还强烈建议由一个委员会而不是一个人做出这样的决定。所有这些特殊的处置方式,都可以防止从业人员和弱势家庭的医疗侵权行为。关于规范辅助生殖技术使用的法律法规的效力程度及其相关争议的处理有大量的文献[9,13,17,20,49,50]。只有少数重要的研究也对法律法规的影响进行了研究,但这次是在穆斯林社会[46,47,51,52]。就我们所知,只有两项研究是在比较的背景下进行的。第一项是 Alahmad 等人[53]进行的研究,包括审查中东阿拉伯国家的国家研究伦理法规和准则。第二项研究是由Inhorn等[54]进行的,在四个国家之间的区域比较背景下研究了辅助生殖。鉴于医学的快速发展、社会压力、不孕不育的挑战以及伦理和宗教方面的担忧,未来的研究可以更多地关注全球和区域背景下规范辅助生殖技术使用的法律法规的有效性。只有通过扩大和统一的立法方式,关注共同的伊斯兰教价值观和原则,才能解决许多辅助生殖技术的挑战。许多人提出并申请对辅助生殖技术的研究、获取和使用问题进行规范。我们的研究总结了不同大陆14个穆斯林国家的立法进展情况,在伦理、宗教和社会价值观上的趋同和分歧。我们还试图解释研究国家的立法如何处理最快的医学进步和与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的新争议。由于大多数类似的研究都是针对单一国家的法律或法规进行的,因此现在将我们的研究结果与同一领域的现有知识进行比较是不安全的。
我们试图证明穆斯林国家在辅助生殖研究、获取和使用方面的立法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遗憾的是,我们部分地认可了这一假设,因为尽管研究结果显示,大多数国家都通过了与ART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但仍有一些国家没有这样做。在某些情况下,立法者只注重对研究领域的监管,而将获取和使用的问题搁置在官方的监管之下,由医生控制,或由伦理委员会和专业机构授权。我们也得出结论,某些政府表现出对研究领域立法的意愿,但拟出台的法案需要较长的时间。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在全球范围内,在研究、使用、获取的不同环节上,多进行有影响的ART法律法规研究。我们强烈建议在比较的背景下进行研究,明确地关注伊斯兰教学者在宗教上接受的有争议的方面。此外,我们想强烈要求考虑到立法机构、医疗机构和穆斯林学者[55]之间的合作的关键作用,在通过基于伊斯兰教和伦理原则的法律和法规,并与伊斯兰社会的需求和家庭的解放完全一致。
我们的实证研究结果为有效实施基于医学、伦理和宗教原则的法律法规提供了各种线索。其次,我们的研究结果提示了在辅助生殖技术背景下,认真考虑和平衡快速的医学进步、伊斯兰社会价值观和家庭需求之间的重要性。第三,建议伊斯兰教的政策制定者更多的关注于借鉴类似国家的立法经验,与医学界和宗教学者严格合作,继续进行立法工作,不断更新法律法规。
结论
所研究的穆斯林国家在辅助生殖技术领域的条例较少,其重要性的形式和内容因国而异。在本研究中,重点是研究穆斯林国家通过的法律法规在规范辅助生殖技术的使用和处理其相关争议方面的效力。研究结果揭示了在区域宗教比较背景下的新见解。研究结果和见解也可以对世界各国和各地区不同民族和宗教背景下的辅助生殖技术的政策制定者有借鉴意义。
数据和材料的提供情况
不适用。
缩略语
ART-辅助生殖技术
ASC-成人干细胞
Cybrid-细胞质杂交干细胞
ESC-胚胎干细胞
HAAD-阿布扎比卫生局
HBM-人类生物材料
IPSC-诱导多能干细胞:诱导多能干细胞
ISESCO-伊斯兰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
IUI-宫腔内人工授精:宫腔内人工授精
IVF-试管婴儿:体外受精
LERLC-生物研究伦理法
MAR-医疗辅助生殖
MMC-马来西亚医学委员会
MTAIF-人工授精和受精的医学技术;
NBC-国家生物伦理学委员会
PBUH-愿他平安(原文是:peace be upon him)
PGD-移植前遗传诊断
SCNT-体细胞核转移
SCRELC-生物研究伦理委员会: 生物研究伦理委员会
SCRRP-巴基斯坦的干细胞研究/监管
UAE-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UNESCO-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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