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6年前的30年里,泰国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代孕。且泰国代孕技术水平不断提高,遵循严格的流程医学标准,同时价格相对西方国家更加低廉,导致了许多不孕不育夫妇到泰国寻找代孕妈妈。《曼谷邮报》2014年8月13日报道,商业代孕每年给泰国带来40亿泰铢(约合8亿元人民币)的产值,泰国被称为“世界代孕中心”。 寻求代孕者来自不同的国家,比如:以色列、澳大利亚、美国和中国等。来自中国的客户较少选择泰国代妈,他们往往借助中介,安排中国籍的代妈前往泰国接受胚胎移植,怀孕后再返回中国。
泰国代孕
根据泰国法律,泰国妇女生的子女具有泰国国籍, 所以,要将婴儿带出国的话,首先需要给婴儿办理泰国护照,然后代孕委托人与自己国家驻泰国大使馆联系,为婴儿取得入境签证或者为婴儿办理自己国家的护照。 中国其实没有禁止代孕,中国卫健委只是禁止医务人员参与代孕,中国客户从国外代孕生的孩子,回国办理身份落户不会遇到障碍。 一些欧洲国家(比如法国、德国)的大使馆不给代孕婴儿办理入境签证,因为他们国家的法律严格禁止代孕。 澳大利亚、美国和以色列都给自己国家的公民在泰国通过代孕出生的婴儿办理过护照,但是各自有比较严格的规定,所以还有很多代孕产生的婴儿还留在泰国,无法被带出国。
性别选择在泰国不合法 一些中国人前往泰国代孕,往往是因为可以选择性别,此外,医疗费也比较便宜,质量水平比较高,但这样的行为被认为违反相关的泰国医疗法。根据泰国医疗法的规定“关于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服务提供者有权利通过胚胎诊查遗传性疾病,但不得进行选择性别,性别选择必须通过国家有关机关允许”。正如泰国其实不允许非国际驾照持有者骑摩托车,但是在曼谷、芭提雅街头随处可见外国游客骑摩托车呼啸而过,交警抓到也就是罚款400泰铢而已。
泰国代孕的纠纷案例 - 2013年12月,有一个泰国代妈生下一对龙凤胎,客户是一对澳大利亚夫妻,通过泰国中介机构寻求代孕服务。健康的女婴被带回澳大利亚,而被确诊患有唐氏综合症和先天性心脏病的男婴甘米,被这对夫妇遗弃。代妈选择向澳大利亚儿童保护服务机构投诉,引发著名的“甘米事件”,最终法院按照《泰国家庭法》判定,生育甘米男婴儿的母亲,也就是代妈承担责任,幸好后来澳大利亚政府提供澳大利亚国籍给甘米,使他能得到各种与澳大利亚人民完全一样的生活福利。
- 2014年8月,一位24岁的日本商人连续寻找多名代孕妇女,成为至少十余名代孕婴儿的生父。泰国警方在其承租的公寓里查获9名代孕婴儿和一名怀孕7个月的妇女。通过DNA检验证实,这些年龄从2个月到2岁不等的代孕婴儿拥有同一位父亲,由7位保姆照料生活。案发时,该日本商人已经离开泰国,警方正在深入调查本案是否涉嫌贩卖婴儿或器官。
- 2015年泰国代孕界又发生了卡门(Carmen)案。一名美国男子雷克和西班牙裔同性伴侣桑托斯,2014年到泰国通过中介寻找代孕妇女,使用雷克的精子和他人捐献的卵子。雷克交付40万泰铢的补偿费,以及每个月1.5万泰铢的生活费(共9个月)和2万泰铢的其他费用。后来孩子顺利诞生,取名卡门。但代妈得知他们是同性恋后,拒绝在卡门领取护照的文件上签字,导致他们无法将婴儿带回家。于是雷克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亲权命令(parental order)。同时代妈也要求对代孕婴儿有监护权,提出客户的性取向会影响养育代孕婴儿,并且担心孩子会成为人口贩卖的受害者。
Gammy事件
那时候泰国还没有相关代孕法,认为代孕契约无效、并没有执行的法律效力。后来法院发令检测代妈的DNA,结果代妈的DNA与孩子的DNA完全不一致,说明他们之间无任何血缘关系。 此案审理时间较长,在泰国引发巨大舆论关注,许多泰国人也发表了自己对这件事的看法,大多数人都希望代孕委托人是孩子法律上的父亲。一方面,人们根据facebook上记录的信息认为,该代妈的日常行为与一般普通人相比略有差异,其行为方式不属于一个正常人智力范围内应该作出的,另一方面,该代妈的经济条件也不适合养育孩子,有人在facebook上制作了“带卡门回家”的网页,以此支持生父获得亲权。 然而,由于此代孕纠纷发生在《代孕法》颁布之前,根据那时候泰国的法律,代孕契约在法律上无执行力,因为违反社会公共的治安。另外,虽然卡门的基因与他有关系,但是根据泰国的法律规定,代孕婴儿属于代孕妇女的子女,而不是代孕委托人。 此外就算根据《代孕法》规定,委托代孕夫妻在本法执行以前,以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婴儿,有资格向法院申请亲权,但泰国法律只认为男和女情侣才是夫妻,所以此同性委托人对卡门获得亲权的可能性也不大。 2016年4月26日,泰国法院按照2015年的《保护以辅助生殖技术生产婴儿法》,第56条的规定:“代孕委托的夫妻,无论是合法还是非法,或者其他代理人,有资格向法院申请,在本法执行以前以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婴儿,为自己合法的子女”,此规定说明法院有权适当地判案,以考虑代孕婴儿的福利和最佳利益。 根据泰国法律,虽然代孕委托人不是合法夫妻,但是法院在一份声明中说:“基于证据和证人的证词,法院相信这名女孩的监护人会爱护和照顾她。他们的性取向,对于养育女儿以及让她像其他孩子一样快乐,不会构成障碍。”所以法院判定雷克是代孕婴儿卡门的法律上的父亲, 至于代孕妈妈,考虑其行为会影响卡门将来的福利,所以法院判定代孕妈妈对卡门无任何权利。 以上这一系列的代孕纠纷,终于成为推动泰国代孕法律改革的导火索,由此,2015年4月泰国颁布了《保护以辅助生殖技术生产婴儿法》,简称《代孕法》。法律规定了代孕妇女和代孕委托人的性质, - 禁止外国人到泰国找代孕妇女,
- 禁止代孕商业化,
- 规定代孕相关的合同等。
泰国代孕法于2015年7月30日开始生效。 代孕法第24条规定: - 禁止执行商业代孕,任何人使用钱或者为了提供利益而进行的代孕行为,违反此法。
- 只允许非商业代孕,可以向代孕妇女交付相关代孕补偿费,但是应当在本法规定的范围之内。
为了禁止商业代孕,代孕法第27条还禁止 - 代孕中间人以及通过广告等方式宣传代孕的信息。
- 禁止任何人以中间人索贿或者接受代孕管理的报酬。
- 同样地,第28条规定禁止任何人通过广告或者其他方式,来宣传接受代孕或者雇佣代孕妇女的信息,不管出于商业目的还是其他原因。
由此可见,此代孕法的两条规定, - 限制执行代孕率以及减少商业代孕
- 代孕只用于不孕不育的夫妻而已。
- 代孕委托人应当是合法夫妻
- 代孕委托人必须是泰国国籍
- 若一个是外国国籍必须登记结婚不少于三年,自己无法生育子女并自愿委托他人代孕。
- 代孕妈妈必须已婚并生育过孩子,若现在代孕妈妈有合法的丈夫或者跟丈夫住在一起,必须经丈夫允许。
- 此外,代孕所需的精子或卵子可由委托代孕合法夫妻一方的精子或卵子,或者是他人提供的精子或卵子,但是代孕妈妈不得提供卵子。
- 任何人进行禁止的商业代孕,应当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款二十万泰铢以下。
- 任何人通过中间人或者广告寻找代孕,代孕委托合法夫妻拒绝接受代孕婴儿,应当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款十万泰铢以下或者二者并罚。
根据上列的规定,可以发现最严格的法律责任是商业代孕罪。 此外,此法在禁止商业代孕的法律责任方面也比美国的严格了一倍,比如,美国密歇根州规定若违反禁止商业代孕的规定,应当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款5万美元以下。 注意 代孕法只是禁止外国人在泰国进行商业代孕, 外国人在泰国寻求试管婴儿医疗服务,还是合法的。 参考文献及来源 《泰国保护以辅助生殖技术生产婴儿法》,2015:11-25 《提供辅助生殖技术的标准》,泰国医学会,2015:1-2 《检查和估计委托代孕合法夫妻、代孕妇女和精子或卵子捐献者的身体、心理及环境的方法和条件》,泰国医学会,2015:2-8 《制作、保存、利用和去除胚胎的规定和条件》,泰国医学会,2015:1-3 《终止代孕的方法和条件》,泰国医学会,2015:1 《代孕妇女不是代孕委托合法夫妻亲属的案件的方法及条件》,泰国卫生部,2015:1-2 《交付代孕补偿费的方法及条件》,泰国卫生部,2015:1-3 Chatchai Arkaeawiboon 《Introduction to Thai 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Family)》,Winyuchon Publishing,20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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